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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发布稿) 2013-12-27 发布 2014-03-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种形式。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表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产过程生产设备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
生产过程生产设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 计)氟化物(以总 F 计)汞及其化合物
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20
矿山开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3020040050.0510(1)
水泥制造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30600(2)400(2)
水泥制造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20
水泥制造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20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生产过程生产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以总 F 计)汞及其化合物
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
矿山开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2010032030.058(1)
矿山开采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20400(2)300(2)
矿山开采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
水泥制造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10
水泥制造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10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C=21O21OCC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cdot C_{\text{实}}

式中:CC_{\text{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C_{\text{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OO_{\text{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OO_{\text{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表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颗粒物0.5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氨(1)1.0监控点处1小时浓度平均值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注:(1)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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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1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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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4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
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6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
6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