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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0年11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4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8—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GB 25466—2010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2009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硫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锌工业 lead and zinc industry 指生产铅、锌金属矿产品和生产铅、锌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为生产原铅、原锌金属而进行的采矿、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锌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铅、锌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铅、锌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10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SS)7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氨氮(以 N 计)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以 P 计)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以 N 计)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锌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铜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硫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氟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mg/L(pH 值除外)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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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1总铅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总镉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总汞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总砷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镍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铬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3/t)3.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冶炼/(m3/t)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6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SS)5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氨氮(以N计)8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以P计)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以N计)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锌1.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铜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硫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氟化物8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铅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镉0.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总汞0.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总砷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总镍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总铬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3/t)2.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冶炼/(m3/t)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5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SS)1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氨氮(以N计)5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以P计)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以N计)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锌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铜0.2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硫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氟化物5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铅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镉0.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总汞0.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总砷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总镍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总铬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3/t)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冶炼/(m3/t)4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3; YiY_i——第i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GB 25466—2010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颗粒物干燥2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其他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二氧化硫所有96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硫酸雾制酸3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铅及其化合物熔炼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汞及其化合物烧结、熔炼1.0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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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所有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二氧化硫所有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硫酸雾制酸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铅及其化合物熔炼8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汞及其化合物烧结、熔炼0.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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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0.5
2颗粒物1.0
3硫酸雾0.3
4铅及其化合物0.006
5汞及其化合物0.0003
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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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2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4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5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7总锌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8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9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2000
10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
10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10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11总铅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2总镉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3总汞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14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15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16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6—1987
GB 25466—2010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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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1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2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2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3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3硫酸浓缩尾气 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GB/T 4920—1985
4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4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
5汞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硫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
5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