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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附件 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770-2014 ) 修改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9总铊0.015 (0.0053))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4)
注:
  1. 适用于采矿或选矿生产单元废水单独排放的情形。
  2. 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指: a. 对于采矿生产单元,为采矿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采矿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b. 对于选矿生产单元,为尾矿坝(库)出水口; c. 对于冶炼生产单元: 有制酸系统的冶炼企业,为污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污酸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无制酸系统的冶炼企业,为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脱硫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 --- | --- | --- | --- | | 19 | 总铊 |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19 | 总铊 |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废水中氯离子浓度大于1.2g/L,此方法不适用) | HJ 7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