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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8-2012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bast and leaf fibres textile industry (发布稿) 2012-10-19 发布 2013-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本标准规定了麻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麻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麻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麻纺工业企业脱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麻纺工业企业染整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湖南省沅江市明星麻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9 月 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麻纺企业和拥有麻纺设施的企业的脱胶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麻纺企业和拥有麻纺设施的企业(包括亚麻温水沤麻企业或场所)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麻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麻纺企业染整废水的排放控制。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库仑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以苎麻、亚麻、红麻及黄麻、汉麻等纤维类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脱胶和纺织加工的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麻纺生产企业及生产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麻纺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精干麻(纱)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6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7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45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化学需氧量(CODcr)1502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氨氮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可吸附有机卤素(AOX)121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1)5005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苎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精干麻,亚麻和黄(红)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纱。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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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5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3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化学需氧量(CODcr)1002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0.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氨氮1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可吸附有机卤素(AOX)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1)4004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苎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精干麻,亚麻和黄(红)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纱。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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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3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2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化学需氧量(CODcr)6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氨氮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可吸附有机卤素(AOX)8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1)3003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苎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精干麻,亚麻和黄(红)麻厂单位产品为吨纱。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排水总量,m3; YiY_i ——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3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4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5色度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1903-1989
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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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 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7 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铂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8 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8 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9 可吸附有机卤素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库仑法GB/T 15959-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