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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lime and calcium carbide industry 2022-10-22 发布 2023-01-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石灰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0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化工产品的石灰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3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从事石灰原料矿山开采、生石灰制造、熟石灰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的工业。GB/T 4754—2017 中归属石灰石、石膏开采(B1011)、石灰和石膏制造(C3012)、无机碱制造(C2612)和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C3029)。
以生石灰和炭材为原料,经过高温合成生产碳化钙产品的工业。GB/T 4754—2017 中归属无机盐制造(C2613)。
以石灰石、白云石等碳酸钙含量高的原料,通过高温煅烧生产石灰的窑炉,包括回转窑、双膛竖窑、套筒窑、梁式竖窑、气烧竖窑、混烧竖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石灰窑炉。
通过电弧加热在高温下反应制得碳化钙的电石生产设备,包括密闭式电石炉和内燃式电石炉。
炭素材料在烘干装置内与高温烟气接触并加热,炭素材料吸附的游离水气化后随烟气排放的烘干装置。
炭素材料在烘干装置内自上而下缓慢蠕动与300°C左右的烟气接触并加热,炭素材料吸附的游离水气化后随烟气排放的烘干装置。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生产过程生产工艺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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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
矿山开采石灰窑
石灰制造出炉口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
石灰制造干燥窑
电石制造电石炉排放口
电石制造出炉口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
石灰制品生产破碎、筛分、粉磨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施
a 以气体为燃料的石灰窑执行该限值。
b 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GB 41618—2022
ρ=21O21O×ρ\rho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rho_{\text{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O_{\text{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O_{\text{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地方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可参照附录A制定地方标准。 表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企业类型污染物项目限值
1电石生产企业氰化氢0.024
表3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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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1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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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
4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
4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
5氰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8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A.1规定的限值。
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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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5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单位: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