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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发布稿) 2013-09-17发布 2014-01-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5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480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指砖瓦工业企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产过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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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颗粒物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100
人工干燥及焙烧100
单位:mg/m3
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产过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生产过程颗粒物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30
人工干燥及焙烧30
单位:mg/m3
表3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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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悬浮颗粒物
2二氧化硫
3氟化物
单位:mg/m3
的规定执行。
表 4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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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
1颗粒物
2二氧化硫
2二氧化硫
2二氧化硫
2二氧化硫
3氮氧化物
3氮氧化物
4氟化物
4氟化物
4氟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