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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矿采选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铁矿采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解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 水质 硒的测定 2,3 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6-1989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8-2000 水质 镉的测定 铬氰 R 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质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在铁矿山及以铁矿石为主要产品的多金属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工艺开采铁矿石的过程。 采用重选、磁选、浮选及其联合工艺选别铁矿石,获取铁精矿。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矿采选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铁矿采选工业建设项目。 采矿过程中产生并排出的废水,包括地下开采区域或采空区域抽出的排水、露天开采的区域或采后区域排放的疏干水、废石场(包括排土场)排出的废水。 未经处理,pH值小于6的采矿废水。 选矿过程中产生并排出的废水,包括铁矿在重选、磁选、浮选及其联合工艺流程中排放的废水,以及洗矿、碎矿和选矿厂浓缩池、尾矿库等排出的废水。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温度273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空气数值。 铁矿采选企业采矿场、选矿厂、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库等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直接排放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采矿废水选矿废水浮选废水重选和磁选废水
1pH值6~9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1001001501003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10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氨氮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151525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01.01.0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石油类101010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锌5.05.0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铜1.01.0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锰3.03.03.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硒0.20.20.20.4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铁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硫化物1.01.01.0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氟化物101010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总汞0.050.050.050.050.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镉0.10.10.10.1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铬1.51.51.51.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8六价铬0.50.50.5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总砷0.50.50.5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总铅1.01.01.01.0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1总镍1.01.01.01.0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2总铍0.0050.0050.0050.0050.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3总银0.50.50.50.5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采矿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选矿浮选3.03.03.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重选和磁选4.04.04.04.0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采矿废水非酸性废水浮选废水重选和磁选废水
1pH值6~96~9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7070100703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7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氨氮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151525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0.50.50.50.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石油类5.05.0105.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锌2.02.02.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铜0.50.50.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锰2.02.0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硒0.10.10.10.4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铁5.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硫化物0.50.50.5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氟化物101010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总汞0.050.050.050.05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镉0.10.10.10.1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铬1.51.51.51.5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8六价铬0.50.50.5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总砷0.50.50.5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总铅1.01.01.01.0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1总镍1.01.01.01.0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2总铍0.0050.0050.0050.0050.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3总银0.50.50.50.5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采矿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选矿浮选2.02.02.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选矿重选和磁选3.03.03.03.0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采矿废水选矿废水浮选废水重选和磁选废水
1pH值6~9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50506050100
3化学需氧量(CODcr)5070
4氨氮815
5总氮1515201525
6总磷0.30.30.30.30.5
7石油类3.03.05.03.010
8总锌1.01.01.02.0
9总铜0.30.30.30.5
10总锰1.01.01.02.0
11总硒0.050.050.050.1
12总铁5.05.0
13硫化物0.30.30.30.30.5
14氟化物8.08.08.08.010
15总汞0.010.010.010.010.01
16总镉0.050.050.050.050.05
17总铬0.50.50.50.50.5
18六价铬0.10.10.10.10.1
19总砷0.20.20.20.20.2
20总铅0.50.50.50.50.5
21总镍0.50.50.50.50.5
22总铍0.0030.0030.0030.0030.003
23总银0.20.20.20.20.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矿石)采矿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选矿2.02.02.02.02.0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1)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实测排水总量,m3; YiY_i ——某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选矿厂的矿石运输、转载、矿仓、破碎、筛分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mg/m3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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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选矿厂的矿石运输、转载、矿仓、破碎、筛分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mg/m3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颗粒物选矿厂的矿石运输、转载、矿仓、破碎、筛分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mg/m3
表7 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生产工序或设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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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选矿厂、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库1.0
单位:mg/m3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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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T 11914-1989
4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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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5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5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7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8总锌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8总铜水质 铜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9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9总铜水质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10总锰水质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0总锰水质 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11总硒水质 硒的测定2,3 二氨基萘荧光法
12总铁水质 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3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4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14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15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5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5总汞水质 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16总镉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7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8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9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20总铅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总铅水质 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21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21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2总铍水质 铍的测定铬氰 R 分光光度法
22总铍水质 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3总银水质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表 9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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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