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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GB-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4-02 发布 2011-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1年8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5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1年4月2日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钒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34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 GB 7470—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67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03—1995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26452—2011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3—2007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2011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钒工业企业 vanadium industrial enterprise 指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 V_{2}O_{3}、V_{2}O_{5} 等氧化钒的企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1)以焙烧、浸出、沉淀和熔化为主要工序的 V_{2}O_{5} 生产工艺与装置; (2)以焙烧、浸出、沉淀和还原为主要工序的 V_{2}O_{3} 生产工艺与装置; (3)与这些生产工艺有关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等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钒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钒工业建设项目。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钒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e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氧化钒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4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5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钒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GB 26452—2011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7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8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硫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2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4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氯化物(以 Cl-计)5005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石油类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锌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铜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镉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总铬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六价铬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总钒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总铅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总砷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总汞0.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V2O5或 V2O3)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 V2O3)基准排水量/(m3/t)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5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6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硫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1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2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氯化物(以 Cl-计)3003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9石油类55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总锌2.02.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1总铜0.30.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2总镉0.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3总铬1.5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4六价铬0.5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5总钒1.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6总铅0.5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7总砷0.2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8总汞0.0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单位产品(V₂O₅或V₂O₃)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V₂O₅或V₂O₃)基准排水量/(m3/t)1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6~96~9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2悬浮物205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化学需氧量(CODCr)306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4硫化物1.01.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5氨氮81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总氮152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7总磷0.51.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8氯化物(以Cl⁻计)20020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9石油类1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总锌1.01.0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1总铜0.20.2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2总镉0.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3总铬1.5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4六价铬0.5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5总钒0.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6总铅0.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7总砷0.1
18总汞0.01
单位产品(V₂O₅或V₂O₃)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V₂O₅或V₂O₃)基准排水量/(m3/t)3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GB 26452—2011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QQ_{\text{总}} ——排水总量,m3; YiY_i ——某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原料预处理破碎、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1000.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焙烧焙烧炉/窑70010010065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沉淀沉淀池/罐350.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熔化(制取 V₂O₅)熔化炉70010010065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干燥(制取 V₂O₃)干燥炉/窑700100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还原(制取 V₂O₃)还原炉/窑700100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7熟料输送及储运熟料仓、卸料点等1000.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8其他1000.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产品(V₂O₅ 或 V₂O₃)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₂O₅ 或 V₂O₃)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₂O₅ 或 V₂O₃)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₂O₅ 或 V₂O₃)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₂O₅ 或 V₂O₃)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₂O₅ 或 V₂O₃)基准排气量/(m3/t)150 000150 000150 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生产过程工艺或工序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铅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原料预处理破碎、筛分、混配料、球磨、制球、原料输送等装置及料仓50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焙烧焙烧炉/窑400508050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沉淀沉淀池/罐20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熔化(制取 V2O5)熔化炉400508050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干燥(制取 V2O3)干燥炉/窑40050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还原(制取 V2O3)还原炉/窑40050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7熟料输送及储运熟料仓、卸料点等50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8其他500.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单位产品(V2O5或V2O3)基准排气量/(m3/t)130 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注:浸出过程产生的含碱蒸汽必须经过吸收净化,吸收液循环利用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最高浓度限值
---------
1二氧化硫0.3
2颗粒物0.5
3氯化氢0.15
4硫酸雾0.3
5氯气0.02
6铅及其化合物0.006
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在国家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见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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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
3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1914—89
3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4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4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2000
4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
8氯化物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 11896—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HJ/T 343—2007
9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10总镉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87
10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
11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6—87
12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7—87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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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总钒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钒的测定 钼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GB/T 14673—1995GB/T 15503—1995
14总铅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87GB 7470—87
15总锌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87GB 7472—87
16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 7475—87HJ 485—2009HJ 486—2009
17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5—87
18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HJ 597—2011GB 7469—87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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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1二氧化硫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1二氧化硫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2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2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3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3氯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8—2009
3氯化氢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9—2009
4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4硫酸雾
5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0—1999
5氯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7—2009
6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94
6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6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
GB 26452—2011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