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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2011

ICS 13.060.30 Z 60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10-27 发布 2012-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9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生物质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变性燃料乙醇等酒精产品的工业。
指以淀粉质、糖蜜或其他代用料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兑成白酒的工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酒精或原酒(原酒按65度折算)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1pH值6~96~9
2色度(稀释倍数)6080
3悬浮物7014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080
5化学需氧量(CODCr)150400
6氨氮1530
7总氮2550
8总磷1.03.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发酵酒精企业40
白酒企业30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1pH值6~96~9
2色度(稀释倍数)4080
3悬浮物5014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80
5化学需氧量(CODCr)100400
6氨氮1030
------------
7总氮2050
8总磷1.03.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发酵酒精企业30
白酒企业2020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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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1pH值6~96~9
2色度(稀释倍数)2040
3悬浮物205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30
5化学需氧量(CODCr)50100
6氨氮510
7总氮1520
8总磷0.5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发酵酒精企业20
白酒企业1010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times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 .......................... (1) 式中: $ \rho_{\text{基}} $ —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 Q_{\text{总}} $ — 排水总量,m<sup>3</sup>; $ Y_i $ — 第 i 种产品产量,t; $ Q_{i\text{基}} $ — 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sup>3</sup>/t; $ \rho_{\text{实}} $ —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 Q_{\text{总}} $ 与 $ \sum Y_i \times Q_{i\text{基}} $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 --- | --- | --- | --- | | 1 | pH 值 |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 GB/T 6920-1986 | | 2 | 色度 | 水质 色度的测定 | GB/T 11903-1989 | | 3 | 悬浮物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 GB/T 11901-1989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 HJ 505-2009 | | --- | --- | --- | --- | | 5 | 化学需氧量(CODCr)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GB/T 11914-1989 | | 5 |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2007 | | 6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 HJ 537-2009 | | 6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 HJ 535-2009 | | 6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2009 | | 6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5-2005 | | 7 | 总氮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4-1989 | | 7 |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9-2005 | | 8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19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