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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发布 2008-08-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2008年8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40千字 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6月25日 公 告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公 告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附件: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份城市(区)名称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江苏省苏州市全市辖区
江苏省无锡市全市辖区
江苏省常州市全市辖区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浙江省湖州市全市辖区
浙江省嘉兴市全市辖区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青浦区全部辖区
前言 ..................................................................................................................................................... vi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管理。
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 β\beta-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发酵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1pH 值6 ~ 9
2色度(稀释倍数)80
3悬浮物10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60(50)
5化学需氧量(CODCr)200(180)
6氨氮50(45)
7总氮100(90)
8总磷2.0
9总有机碳60(50)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
11总锌4.0
12总氰化物0.5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1pH值6~9
2色度(稀释倍数)60
3悬浮物6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0(30)
5化学需氧量(CODCr)120(100)
6氨氮35(25)
7总氮70(50)
8总磷1.0
9总有机碳40(30)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
11总锌3.0
12总氰化物0.5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1pH值6~9
2色度(稀释倍数)30
3悬浮物1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5化学需氧量(CODCr)50
6氨氮5
7总氮15
8总磷0.5
9总有机碳15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
11总锌0.5
12总氰化物不得检出
注:总氰化物检出限为0.25 mg/L。
表4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药品种类代表性药物
---------
1抗生素β-内酰胺类青霉素
1抗生素头孢菌素
1抗生素其他
1抗生素四环类
1抗生素四环类
1抗生素四环类
1抗生素四环类
1抗生素四环类
1抗生素氨基糖苷类
1抗生素氨基糖苷类
1抗生素氨基糖苷类
1抗生素氨基糖苷类
1抗生素大环内酯类
1抗生素大环内酯类
1抗生素大环内酯类
1抗生素多肽类
1抗生素多肽类
1抗生素多肽类
其他类洁霉素、阿霉素、利福霉素等6 000
2维生素维生素C
2维生素维生素B12_{ 12 }
2维生素其他
3氨基酸谷氨酸
3氨基酸赖氨酸
3氨基酸其他
4其他
注: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3YiY_i——第 ii 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第 i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 5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色度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1903—1989
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4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₅)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1987
5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5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6氨氮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8—1987
6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1987
6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1—1987
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7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8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9总有机碳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3—1991
9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10总锌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1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6—1987
12急性毒性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 15441—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