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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glass industry 2022-10-22 发布 2023-01-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264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_2、NO、NO_2、CO、CO_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玻璃工业 glass industry
从事玻璃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的工业,包括 GB/T 4754—2017 中的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
3.2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3
全电熔窑(炉) electronic 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玻璃配合料的热工设备。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 h)排放量进行计算。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
------
1颗粒物
2二氧化硫
3氮氧化物
4氯化氢
5氟化物
6砷及其化合物
7锑及其化合物
8铅及其化合物
9锡及其化合物
10
11NMHC
12苯系物d
13
a 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包括: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
b 适用于玻璃制品制造。
c 适用于铅配料工序。
d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ρ=21O21O×ρ\rho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ρ\rho_{\text{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O_{\text{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O_{\text{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序号产品类型基准排气量
1硼硅玻璃a、微晶玻璃b4500
2浮法钠钙硅平板玻璃、光伏压延玻璃、玻璃纤维、玻璃瓶罐、玻璃器皿、玻璃保温容器等3000
a 硼硅玻璃是指硼含量≥12%的玻璃。
b 微晶玻璃是指将特定组成的基础玻璃,在加热过程中通过控制晶化而制得的一类含有微晶相及玻璃相的多晶固体材料。
ρ=QQM×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实}}}{Q_{\text{基}} \cdot M}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ρ\rho_{\text{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QQ_{\text{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 QQ_{\text{基}}——基准排气量,m3/t 玻璃液; MM——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二氧化硫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氮氧化物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3.1.1 涂料、胶粘剂、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浸润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3.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包装袋。
5.3.1.3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11条对密闭(封闭)空间的要求,储罐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5.3.2.1 涉VOCs物料工序(玻璃工业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3.2.2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5.3.1条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3.3.1 建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焦油池应加盖。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5.3.3.2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地方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可参照附录B制定地方标准。
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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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砷及其化合物a使用含砷澄清剂的玻璃企业0.003
2铅及其化合物b铅晶质玻璃及其他含铅玻璃生产企业0.006
3涉 VOCs 物料加工工序的玻璃企业0.4
a 总悬浮颗粒物中的砷及其化合物。
b 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表5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
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
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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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
4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
4氯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HJ 548
4氯化氢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49
5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
6砷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0
6砷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
6砷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
6砷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29
6砷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
6砷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
7锑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
7锑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
7锑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
8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
8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
8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
8铅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
8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
8铅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
8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
9锡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
10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
11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
12苯、苯系物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
12苯、苯系物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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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苯、苯系物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
12苯、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
12苯、苯系物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资料性附录)
玻璃产品类型
涉及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采用全封闭形式玻璃熔窑的玻璃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表 A.1 所列产品。
表A.1 玻璃产品类型
类别代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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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色光学玻璃FK氟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QK轻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K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PK磷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ZPK重磷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BAK钡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ZK重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LAK镧冕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KF冕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QF轻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F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BAF钡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ZBAF重钡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ZF重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LAF镧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ZLAF重镧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TIF钛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TF特种火石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ZJB紫外截止滤光玻璃
无色光学玻璃JB金黄色(黄色)滤光玻璃
CB橙色滤光玻璃
HB红色滤光玻璃
HWB红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
ZWB紫外透射可见吸收滤光玻璃
ZB紫色滤光玻璃
QB青蓝色滤光玻璃
LB绿色滤光玻璃
FB防护玻璃
GRB隔热玻璃
PNB波长标定玻璃
TB天光玻璃
SSB/SJB色温变换玻璃
ZAB中性暗色滤光玻璃
类别代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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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光学玻璃防耐辐射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结晶化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红外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激光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高铝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紫外及深紫外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封接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封装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透气玻璃
其他光学玻璃半导体晶圆玻璃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B.1 规定的限值。
表 B.1 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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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3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NMHC5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15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单位: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