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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0年11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5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以陶瓷工业的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陶瓷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衡阳市环境监测站、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陶瓷检测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896—1992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671—93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959—1995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 25464—2010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8—2000 水质 镉的测定 铬菁 R 分光光度法 HJ/T 59—2000 水质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2009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50—2009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指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 3.2 日用及陈设艺术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porcelain 指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 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的艺术陈设制品等。 3.3 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指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砖和烧结瓦等。 3.4 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指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 特种陶瓷(精细陶瓷) special ceramics 指通过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成型,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如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的应用,而成为一种新型特种陶瓷。主要有氧化物瓷、氮化物瓷、压电陶瓷、磁性瓷和金属陶瓷等。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10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陶瓷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2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GB 25464—2010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SS)601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601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5.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5.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硫化物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氟化物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铜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锌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总钡0.70.7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总镉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铬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铅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镍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8总钴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总铍0.0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2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日用及陈设艺术瓷普通瓷/(m3/t)7.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骨质瓷/(m3/t)3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建筑陶瓷抛光/(m3/t)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非抛光/(m3/t)0.3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卫生陶瓷/(m3/t)6.0
特种陶瓷/(m3/t)2.0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SS)501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501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3.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3.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硫化物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氟化物8.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铜0.1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锌1.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总钡0.70.7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总镉0.07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铬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铅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镍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8总钴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总铍0.0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2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0.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日用及陈设艺术瓷普通瓷/(m3/t)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骨质瓷/(m3/t)1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建筑陶瓷抛光/(m3/t)0.3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非抛光/(m3/t)0.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卫生陶瓷/(m3/t)4.0
特种陶瓷/(m3/t)1.0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SS)3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4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7总氮5.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1.03.0
9硫化物0.51.0
10氟化物5.08.0
11总铜0.050.1
12总锌0.51.0
13总钡0.70.7
14总镉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铬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铅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镍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8总钴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9总铍0.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0.05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日用及陈设艺术瓷普通瓷/(m3/t)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骨质瓷/(m3/t)6.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建筑陶瓷抛光/(m3/t)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非抛光/(m3/t)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卫生陶瓷/(m3/t)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特种陶瓷/(m3/t)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sup>3; YiY_i——第 ii 种产品的产量,t; QiQ_{i\text{基}}——第 ii 种产品的单位瓷基准排水量,m<sup>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工序原料制备、干燥原料制备、干燥烧成、烤花烧成、烤花监控位置
生产设备喷雾干燥塔喷雾干燥塔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监控位置
燃料类型水煤浆油、气水煤浆油、气监控位置
颗粒物1005010050监控位置
二氧化硫500300500300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以 NO2计)240240650400监控位置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11监控位置
铅及其化合物0.5监控位置
镉及其化合物0.5监控位置
镍及其化合物0.5监控位置
氟化物5.0监控位置
氯化物(以 HCl 计)50监控位置
监控位置
单位:mg/m3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工序原料制备、干燥原料制备、干燥烧成、烤花烧成、烤花监控位置
------------------
生产设备喷雾干燥塔喷雾干燥塔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监控位置
燃料类型水煤浆油、气水煤浆油、气监控位置
颗粒物50305030监控位置
二氧化硫300100300100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以 NO2计)240240450300监控位置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11监控位置
铅及其化合物0.1监控位置
镉及其化合物0.1监控位置
镍及其化合物0.2监控位置
氟化物3.0监控位置
氯化物(以 HCl 计)25监控位置
监控位置
单位:mg/m3
表6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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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1.0
单位:mg/m3
GB 25464—2010
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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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1989
3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3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5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
6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
6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8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9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9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2000
10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
10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10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11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1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5—2009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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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锌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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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总钡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GB/T 14671—93
14总镉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5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6—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6总铅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GB/T 13896—1992
17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18总钴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50—2009
19总铍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 R 分光光度法HJ/T 58—2000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59—2000
2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GB/T 15959—1995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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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
4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2007
5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6镉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
6镉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
6镉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4.3—2001
7镍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3.3—2001
7镍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
7镍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
8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
9氯化物(以 HCl 计)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GB 2546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