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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0年11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5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铜、镍、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铜、镍、钴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铜、镍、钴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铜、镍、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铜、镍、钴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铜、镍、钴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GB 25467—2010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2009 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2009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羟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50—2009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铜、镍、钴工业 copper, nickel and cobalt industry 指生产铜、镍、钴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工业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铜、镍、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工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铜、镍、钴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铜、镍、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铜、镍、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铜、镍、钴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0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铜、镍、钴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铜、镍、钴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GB 25467—2010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 值限 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100(采选)200(采选)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0(其他)140(其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120(湿法冶炼)300(湿法冶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0(其他)200(其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 F 计)8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总氮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总磷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氨氮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总锌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石油类8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0总铜1.0(矿山及湿法冶炼)0.5(其他)2.0(矿山及湿法冶炼)1.0(其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1硫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2总铅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3总镉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4总镍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5总砷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6总汞0.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7总钴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3/t)1.6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铜冶炼/(m3/t)2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镍冶炼/(m3/t)3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钴冶炼/(m3/t)7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 值限 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80(采选)30(其他)200(采选)140(其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化学需氧量(CODCr)100(湿法冶炼)300(湿法冶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60(其他)200(其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 F 计)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8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锌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石油类3.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铜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硫化物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总铅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总镉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总镍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砷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汞0.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钴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3/t)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铜冶炼/(m3/t)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镍冶炼/(m3/t)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钴冶炼/(m3/t)30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30(采选)80(采选)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10(其他)30(其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5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 F 计)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5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锌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石油类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铜0.2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硫化物0.51.0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2总铅0.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总镉0.0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总镍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砷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汞0.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钴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矿(原矿)/(m3/t)0.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铜冶炼/(m3/t)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镍冶炼/(m3/t)1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钴冶炼/(m3/t)16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3YiY_i——第 ii 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第 i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二氧化硫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汞及其化合物
1采选破碎、筛分1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采选其他80010045701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铜冶炼物料干燥8001000.5450.79.00.01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铜冶炼环境集烟96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铜冶炼其他9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续表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二氧化硫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镍、钴冶炼全部9601000.545701204.30.79.00.01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烟气制酸一转一吸960500.5450.79.00.01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两转两吸86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铜冶炼/(m3/t)铜冶炼/(m3/t)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24 000
镍冶炼/(m3/t)镍冶炼/(m3/t)40 00040 00040 00040 00040 00040 00040 00040 000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生产类别工艺或工序二氧化硫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采选破碎、筛分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采选其他400804060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铜冶炼全部400800.4400.73.00.012
3镍、钴冶炼全部400800.44060804.30.73.00.012
4烟气制酸全部400500.4400.73.00.0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铜冶炼/(m3/t)铜冶炼/(m3/t)21 00021 00021 00021 00021 00021 00021 00021 000
镍冶炼/(m3/t)镍冶炼/(m3/t)36 00036 00036 00036 00036 00036 00036 00036 000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限值
---------
1二氧化硫0.5
2颗粒物1.0
3硫酸雾0.3
4氯气0.02
5氯化氢0.15
6砷及其化合物0.01
7镍及其化合物10.04
8铅及其化合物0.006
9氟化物0.02
10汞及其化合物0.0012
注:1)镍、钴冶炼企业监控。
GB 25467—2010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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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3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4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
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5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6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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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8总锌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9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10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1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12总铅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3总镉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4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15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16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17总钴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50—2009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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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1996GB/T 15432—1995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3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4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T 30—1999HJ 547—2009
5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5氯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2009HJ 549—2009
6镍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HJ/T 63.2—2001
7砷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2009
8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
8氟化物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HJ 481—2009
9汞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疏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2—2009HJ 543—2009
10铅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10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