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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2011

代替 GB 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4-02 发布 2011-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1年8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4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质量浓度。 磷肥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不再按企业规模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磷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84—2001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磷肥工业 phosphate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硝酸磷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加工产品等),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磷肥工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sh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磷肥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808080808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80805050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 F 计)20201515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以 P 计)20202020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续表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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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总氮151520152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0101510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砷0.50.50.50.5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0.30.40.30.20.2
15b15b15b15b
a 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
b 适用于有氟加工产品(产品以氟硅酸钠计)的企业,单位为 m3/t。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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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 (CODCr)707070707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303030303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 F 计)15151515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以 P 计)10101515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51520152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0101510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砷0.30.30.30.30.3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0.30.40.20.150.15
12b12b12b12b
a 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
b 适用于有氟加工产品(产品以氟硅酸钠计)的企业,单位为 m3/t。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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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6~9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 (CODCr)50505050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20202020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 F 计)10101010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以 P 计)0.50.50.50.5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序号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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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磷酸铵a重过磷酸钙复混肥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总氮10101510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551051015
8总砷0.10.10.10.10.1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0.20.20.10.10.1与直接排放相同
a 硝酸磷肥按磷酸铵的排放限值执行。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实测排水总量,m3YiY_i ——某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Q_{\text{总}}YiQi\sum Y_i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86
2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89
2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89
4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87
4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4—2001
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5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89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 11894—89
6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8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