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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ineral wool industry 2022-10-22 发布 2023-01-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516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83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_2、NO、NO_2、CO、CO_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物棉工业 mineral wool industry
生产岩棉、矿渣棉、玻璃棉产品等的工业。根据GB/T 4754—2017,矿物棉工业属于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C3034)。
3.2
立式熔制炉 vertical furnace
一种以岩石和(或)矿渣为炉料的竖式圆筒形熔制炉,俗称冲天炉。
3.3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结构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全电熔窑(炉) electronic furnace
全部使用电能熔制矿物棉配合料的热工设备。
3.5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7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 h)排放量进行计算。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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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
1颗粒物
2二氧化硫
3氮氧化物
4
4
5NMHC
6酚类
7甲醛
ρ=21O21O×ρ\rho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ρ\rho_{\text{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O_{\text{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O_{\text{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表2 烟气基准含氧量

序号炉窑类型烟气基准含氧量,%
1立式熔制炉15
2玻璃熔窑8
ρ=Q3000×M×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实}}}{3000 \times M}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ρ\rho_{\text{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QQ_{\text{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实测小时排气量,m3/h; MM——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玻璃液小时出料量,t/h。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二氧化硫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氮氧化物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单位:mg/m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3.1.1 树脂、粘结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3.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包装袋。
5.3.1.3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12对密闭(封闭)空间的要求,储罐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5.3.2.1 集棉、固化等涉VOCs物料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3.2.2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5.3.1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3.3.1 建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焦油池应加盖。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5.3.3.2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地方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可参照附录A制定地方标准。
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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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醛使用酚醛树脂作为粘结剂0.2
单位:mg/m3
表5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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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1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
1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
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
4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
5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
6甲醛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6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
7酚类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2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A.1 规定的限值。
表 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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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NMHC5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15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单位: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