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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钢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炼钢工业建设项目,含废钢加工、石灰焙烧、白云石焙烧。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为了提高炼钢熔炼效率,铁水在进入炼钢炉前,先行去除某些有害成份的处理过程,主要包括脱硫、脱硅、脱磷等预处理。 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锰、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 利用电能作热源进行的冶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 为了提高钢的质量或提高生产效率,将在转炉或电炉中的精炼任务转移到钢包或专门的容器中进行的二次冶金过程。其主要目的是脱氧、脱气、脱硫、深脱碳、去除夹杂物和成份微调等。 将炼钢过程(包括二次冶金)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形工艺制成具有特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主要有铸钢、钢锭浇铸和连铸。炼钢厂浇注工艺主要是连铸。 转炉炼钢煤气回收过程因煤气不合格不能回收而放散的烟气。 转炉炼钢单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有含尘烟气。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二噁英类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转炉(一次烟气)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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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5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50
钢渣处理100
其他生产设施50
二噁英类(ng-TEQ/m3)电炉1.0
氟化物(以 F 计)电渣冶金6.0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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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转炉(一次烟气)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钢渣处理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其他生产设施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二噁英类(ng-TEQ/m3)电炉0.5
氟化物(以 F 计)电渣冶金5.0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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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转炉(一次烟气)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钢渣处理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其他生产设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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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噁英类(ng-TEQ/m3)电炉0.5
氟化物(以F计)电渣冶金5.0
表4 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无组织排放源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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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厂房生产车间8.0
2无完整厂房车间5.0
单位:mg/m3
C=21821OCC_{\text{基}} = \frac{21-8}{21-O_{\text{实}}} \cdot C_{\text{实}}

式中: 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实测的石灰窑、白云石窑干烟气中含氧量,%。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2氟化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
3二噁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2008
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