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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GB-31570-2015

名称: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索引号:000014672/2024-00208 分类:其他生态环境管理业务信息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4-05-22 文号:公告2024年第17号 主题词 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1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 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修 改 单 度。对于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废气,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或在其后端补充空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不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以及废气停留时间应满足设计的要求。 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以处理装置进出口实测浓度和对应的气量判定是否达标。 a)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储罐附件开口、孔(内浮顶罐通气孔除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呼吸阀和浮盘边缘呼吸阀操作压力低于设定的开启压力 75%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低于 2000 μmol/mol2000\ \mu mol/mol。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罐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罐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和边缘呼吸阀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自动通气阀仅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开启。 f)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罐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 a)汽车罐车装成品油以及苯、甲苯和二甲苯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b)其他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 mm; c)底部装载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 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d)铁路罐车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装油鹤管与铁路罐车灌装口(人孔)应密闭(拆装灌装鹤管时段除外)。 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排入火炬系统除外)。 a)对于有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1\ \mathrm{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b)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c)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判定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未识别的密封点数超过企业现有台账密封点总数 0.05%0.05\% 的,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2)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其中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抽样比例总计不超过80%,5.3.3条a)项涉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类型的抽样比例总计不超过20%),发现有1个未识别密封点或2个(不含)以上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d)对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泄漏控制,未按规定的频次开展泄漏检测工作,发生泄漏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修复,判定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