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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2008年10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3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前言 ................................................................................................................................. iv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LAL_A 表示,单位 dB (A)。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T 内 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 TL_{Aeq,\ T} 表示(简写为 Leq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Leq=10lg(1T0T100.1LAdt)L_{eq} = 10 \lg \left( \frac{1}{T} \int_0^T 10^{0.1 \cdot L_A} dt \right)

式中:LAL_A——tt 时刻的瞬时 A 声级; T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采用符合 GB/T 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 31.5 Hz、63 Hz、125 Hz、250 Hz、500 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 22 ~ 707 Hz。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时段单位:dB(A)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单位:dB(A)
0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5
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类别时段A 类房间A 类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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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间
04030
14030
2、3、44535
说明:A 类房间——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 类房间——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倍频带中心频率 / Hz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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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房间类型31.5
0昼间A、B类房间76
0夜间A、B类房间69
1昼间A类房间76
1B类房间79
1夜间A类房间69
1B类房间72
2、3、4昼间A类房间79
2、3、4B类房间82
2、3、4夜间A类房间72
2、3、4B类房间76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 m、高度 1.2 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 m 的位置。
5.3.3.1 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 1 m、高于围墙 0.5 m 以上的位置。
5.3.3.2 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另设测点。
5.3.3.3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边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边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差值34~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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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值-3-2-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