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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econdary copper, aluminum, lead and Zinc industry (发布稿) 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二次资源。 3.2 再生铜工业 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工业。 3.3 再生铝工业 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工业。 3.4 再生铅工业 secondary lead industry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工业。 3.5 再生锌工业 secondary zinc industry 以废杂锌或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工业。 3.6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为生产再生有色金属而进行的预处理、熔炼、电解等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有色金属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有色金属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5 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6 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8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 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炉窑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包括炉窑加料、出渣等开口处无组织排放烟气经环境集烟设施收集后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烟气量。 3.2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3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铜0.2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锌1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硫化物1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总铅0.20.2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2总砷0.10.1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3总镍0.10.1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4总镉0.010.01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铬0.50.5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锑(2)0.30.3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汞0.010.0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 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铜工业企业。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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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3悬浮物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4石油类1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5氨氮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6总氮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7总磷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8总铜0.2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9总锌0.2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0硫化物0.3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1总铅0.2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2总砷0.1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3总镍0.1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4总镉0.010.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5总铬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6总锑(2)0.3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17总汞0.010.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0.5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排污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适用于再生铅和再生铜工业企业。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 (1) 式中:$ \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 Q_{\text{总}} $——实测排水总量,m^3; $ Y_i $——某种产品产量,t; $ Q_{i\text{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 \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_{\text{总}} $与$ \sum Y_i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 | --- | --- | --- | --- | | 1 | 二氧化硫 | 所有 | 15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2 | 颗粒物 | 所有 | 3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3 | 氮氧化物 | 所有 | 20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4 | 硫酸雾 | 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 | 2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5 | 氟化物 | 再生铝 | 3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6 | 氯化氢 | 再生铝 | 3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7 | 二噁英类 | 所有 | 0.5 ng TEQ/m^3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8 | 砷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4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9 | 铅及其化合物 | 再生铅、再生铜 | 2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9 | 铅及其化合物 | 再生铝、再生锌 | 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10 | 锡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11 | 锑及其化合物 | 再生铅、再生铜 | 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12 | 镉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05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13 | 铬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1 | |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吨产品)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吨产品) | 炉窑 | 10000 |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 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 | --- | --- | --- | --- | | 1 | 二氧化硫 | 所有 | 10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2 | 颗粒物 | 所有 | 1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3 | 氮氧化物 | 所有 | 10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4 | 硫酸雾 | 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 | 1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5 | 氟化物 | 再生铝 | 3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6 | 氯化氢 | 再生铝 | 3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7 | 二噁英类 | 所有 | 0.5ng TEQ/m^3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8 | 砷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4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9 | 铅及其化合物 | 再生铅、再生铜 | 2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9 | 铅及其化合物 | 再生铝、再生锌 | 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10 | 锡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11 | 锑及其化合物 | 再生铅、再生铜 | 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 12 | 镉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05 | | | 13 | 铬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1 | |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吨产品)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吨产品) | 炉窑 | 10000 | 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 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单位:mg/m^3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 限值 | | --- | --- | --- | --- | | 1 | 硫酸雾 | 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 | 0.3 | | 2 | 氟化物 | 再生铝 | 0.02 | | 3 | 氯化氢 | 再生铝 | 0.2 | | 4 | 砷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01 | | 5 | 铅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006 | | 6 | 锡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24 | | 7 | 锑及其化合物 | 再生铅、再生铜 | 0.01 | | --- | --- | --- | --- | | 8 | 镉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0002 | | 9 | 铬及其化合物 | 所有 | 0.006 | 表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 --- | --- | --- | --- | | 1 | pH值 |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 GB/T 6920 | | 2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GB/T 11914 | | 2 |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3 | 悬浮物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 GB/T 11901 | | 4 | 石油类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7 |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 --- | --- | --- | --- | | 5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5 | | 5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5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5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 5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5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6 | 总氮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9 | | 6 | 总氮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6 | | 6 | 总氮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 667 | | 6 | 总氮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 668 | | 7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 | | 7 | 总磷 |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 7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8 | 总铜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7475 | | 8 | 总铜 |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 HJ 485 | | 8 | 总铜 |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 HJ 486 | | 8 | 总铜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9 | 总锌 |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T 7472 | | 9 | 总锌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7475 | | 9 | 总锌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10 | 硫化物 |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 GB/T 16489 | | 10 | 硫化物 |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 HJ/T 60 | | 10 | 硫化物 |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200 | | 11 | 总铅 |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T 7470 | | 11 | 总铅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7475 | | 11 | 总铅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12 | 总砷 |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 GB/T 7485 | | 12 | 总砷 |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 HJ 694 | | 12 | 总砷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13 | 总镍 |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 GB/T 11910 | | 13 | 总镍 |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1912 | | 13 | 总镍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14 | 总镉 |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T 7471 | | 14 | 总镉 |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7475 | | 14 | 总镉 |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15 | 总铬 | 水质 总铬的测定 | GB/T 7466 | | 15 | 总铬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16 | 总锑 |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 HJ 694 | | 16 | 总锑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700 |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方法标准编号 | | --- | --- | --- | --- | | 17 | 总汞 |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T 7469 | | 17 | 总汞 |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 597 | | 17 | 总汞 |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 HJ 694 | 表 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 --- | --- | --- | --- | | 1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 HJ/T 56 | | 1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T 57 | | 1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 629 | | 2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T 16157 | | 3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2 | | 3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HJ/T 43 | | 3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 HJ 675 | | 3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 692 | |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 HJ 693 | | 4 | 硫酸雾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 HJ 544 | | 5 | 氟化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T 67 | | 5 | 氟化物 |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 480 | | 5 | 氟化物 |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 481 | | 6 | 氯化氢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 HJ/T 27 | | 6 | 氯化氢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 HJ 548 | | 6 | 氯化氢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 HJ 549 | | 7 | 二噁英类 |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 HJ 77.2 | | 8 | 砷及其化合物 |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 HJ 540 | | 8 | 砷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657 | | 9 | 铅及其化合物 |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5264 | | 9 | 铅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657 | | 9 | 铅及其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 685 | | 10 | 锡及其化合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5 | | 10 | 锡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657 | | 11 | 锑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657 | | --- | --- | --- | --- | | 12 | 镉及其化合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4.1 | | 12 | 镉及其化合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HJ/T 64.2 | | 12 | 镉及其化合物 |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 HJ/T 64.3 | | 12 | 镉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657 | | 13 | 铬及其化合物 |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HJ 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