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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GB-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0年11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4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铝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铝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199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25465—2010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2—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工业企业 aluminum industry 指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7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10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F计)8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8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9总氰化物1)0.5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0硫化物1)1.0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11挥发酚1)0.5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洗)矿(合格矿)/(m3/t)0.20.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氧化铝厂/(m3/t)1.0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电解铝厂/(m3/t)2.52.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铝用炭素厂(炭块)/(m3/t)3.03.0
注:1) 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 值限 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3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6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F计)5.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8.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3.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氰化物1)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硫化物1)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挥发酚1)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洗)矿(合格矿)/(m3/t)0.20.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氧化铝厂/(m3/t)0.5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电解铝厂/(m3/t)1.5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铝用炭素厂(炭块)/(m3/t)2.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 值限 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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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5~8.5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5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氟化物(以F计)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5.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氰化物1)0.20.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硫化物1)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挥发酚1)0.3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选(洗)矿(合格矿)/(m3/t)0.10.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氧化铝厂/(m3/t)0.20.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电解铝厂/(m3/t)1.0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铝用炭素厂(炭块)/(m3/t)1.21.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3; YiY_i——第 ii 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第 i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系统及设备限 值限 值限 值限 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生产系统及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以 F 计)沥青烟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矿山破碎、筛分、转运1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原料加工、运输氧化铝贮运其他2008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原料加工、运输氧化铝贮运其他1008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原料加工、运输氧化铝贮运其他1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原料加工、运输氧化铝贮运其他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其他1208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电解槽烟气净化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其他302004.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电解槽烟气净化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其他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电解槽烟气净化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其他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电解槽烟气净化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其他1008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阴极焙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沥青熔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其他1008506.04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阴极焙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沥青熔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其他850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阴极焙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沥青熔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其他2008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阴极焙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沥青熔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其他4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阴极焙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沥青熔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其他12040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阴极焙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沥青熔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其他1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阴极焙烧炉石油焦煅烧炉(窑)沥青熔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其他1208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注:1)混捏成型系统加测项目。
GB 25465—2010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生产系统及设备限值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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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及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以 F 计)沥青烟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矿山破碎、筛分、转运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熟料烧成窑10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5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原料加工、运输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氧化铝贮运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氧化铝厂其他5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电解槽烟气净化20200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氧化铝、氟化盐贮运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电解质破碎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电解铝厂其他5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304003.020
铝用炭素厂阴极焙烧炉40030
铝用炭素厂石油焦煅烧炉(窑)100400
铝用炭素厂沥青熔化30
铝用炭素厂生阳极制造50201)
铝用炭素厂阳极组装及残极破碎50
铝用炭素厂其他50400
注:1)混捏成型系统加测项目。
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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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0.5
2颗粒物1.0
3氟化物0.02
4苯并[a]芘0.0000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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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3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4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
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8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9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10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1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GB/T 17133—1997
1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2000
11挥发酚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3—2009
11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HJ 502—2009
GB 25465—2010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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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2沥青烟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HJ/T 45—1999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3二氧化硫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3二氧化硫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4氟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
4氟化物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0—2009
4氟化物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1—2009
5苯并[a]芘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439—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