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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代替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7月1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烟气在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 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 W 形火焰的燃烧空间。 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燃煤锅炉烟尘全部30烟囱或烟道
1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新建锅炉100200(1)烟囱或烟道
1燃煤锅炉现有锅炉200400(1)烟囱或烟道
1燃煤锅炉氮氧化物(以 NO₂ 计)全部100200(2)烟囱或烟道
1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全部0.03烟囱或烟道
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全部30烟囱或烟道
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二氧化硫新建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0烟囱或烟道
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现有锅炉及燃气轮机组200烟囱或烟道
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以 NO₂ 计)新建锅炉100烟囱或烟道
现有锅炉200
燃气轮机组120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5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二氧化硫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35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100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以 NO₂ 计)天然气锅炉100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锅炉200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50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120
4燃煤锅炉,以油、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1烟囱排放口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2)采用 W 形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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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锅炉烟尘全部20烟囱或烟道
1燃煤锅炉二氧化硫全部50烟囱或烟道
1燃煤锅炉氮氧化物(以 NO₂ 计)全部100烟囱或烟道
1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全部0.03烟囱或烟道
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全部20烟囱或烟道
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二氧化硫全部50烟囱或烟道
2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以 NO₂ 计)燃油锅炉100烟囱或烟道
燃气轮机组120
续表
序号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尘全部5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二氧化硫全部35
3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以 NO2 计)燃气锅炉100
燃气轮机组50
4燃煤锅炉,以油、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1烟囱排放口
表 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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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尘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续表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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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实测的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的规定,按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基准氧含量
序号热能转化设施类型基准氧含量(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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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锅炉6
2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3
3燃气轮机组15
\rho = \rho' \times \frac{21 - \varphi(O_2)}{21 - \varphi'(O_2)} $$ (1) 式中:$ \rho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sup>3</sup>; $ \rho'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sup>3</sup>; $ \varphi'(O_2) $——实测的氧含量,%; $ \varphi(O_2) $——基准氧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