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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2-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yeast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酵母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酵母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也适用于酵母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108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以甘蔗糖蜜、甜菜糖蜜等为原料,通过发酵工艺生产各类干酵母、鲜酵母产品的工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酵母工业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酵母产品(以纯干酵母重量计)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酵母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5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7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化学需氧量(CODcr)3004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氨氮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2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磷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1001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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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3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化学需氧量(CODcr)1504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氨氮1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磷0.8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808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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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色度(稀释倍数)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2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化学需氧量(CODCr)6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氨氮8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磷0.50.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7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排水总量,m<sup>3; YiY_i ——第i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sup>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
2色度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1903
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
4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
5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
5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
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
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
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
7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
7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8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