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发布稿) 2019-05-24 发布 2019-07-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3554—2008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C278)。 通过化学合成、微生物发酵或天然动植物提取等手段制备具有药物活性成分的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的生产活动。 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生产活动。 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生产活动。 用于动物疾病防治的药物生产活动。 利用生物技术制造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的制剂生产活动。 3.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production of hygienic materials 卫生材料、外科敷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外科敷料、橡皮膏、药棉等的制造。 3.8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production of medicinal excipients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明胶制装药用胶囊等的制造。 3.9 医药中间体 pharmaceutical intermediates 专门用来生产原料药或药品的关键原料或产品。包括纳入医药工业统计制度中的所有医药中间体品种,参见附录 A。 3.10 药物研发机构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 从事制药及药物产品研究、开发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2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1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4 工艺废气 process vents 制药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配制、合成、提取、结晶、离心、过滤、干燥、精制、包装、溶剂回收等工艺排气,以及真空泵等辅助设备排气等。 3.15 发酵尾气 tail gas from fermentation 发酵类化学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从微生物发酵罐排出的含生物代谢物质的废气,也包括发酵罐清洗、消毒过程中向外排放的含污染物的蒸汽。 3.1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7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GB 37823—2019 3.18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9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标准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3.20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 VOCs 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 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的有机液体。 3.21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 GB/T 8017 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22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23 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24 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25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26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3.2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8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29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30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1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3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发酵尾气及其他制药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颗粒物30a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NMHC10010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TVOCb1501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苯系物c6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光气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氯化氢1.9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7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8甲醛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9氯气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氯化氢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1硫化氢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230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高效空气过滤器应满足 GB/T 13554—2008 中 A 类过滤器的要求,颗粒物处理效率不低于 99.9%。特殊药品包括: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强毒微生物及芽孢菌制品、放射性药品。
b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 B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
c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发酵尾气及其他制药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颗粒物20a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NMHC60606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TVOCb10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苯系物c4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光气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氰化氢1.9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7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8甲醛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9氯气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氯化氢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1硫化氢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220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 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高效空气过滤器应满足 GB/T 13554—2008 中 A 类过滤器的要求,颗粒物处理效率不低于 99.9%。特殊药品包括: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强毒微生物及芽孢菌制品、放射性药品。
b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 B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
c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表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SO2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NOx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3二噁英类a0.1 ng-TEQ/m3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a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ρ=21O21O×ρ\rho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times \rho_{\text{实}}

(1) 式中:ρ\rho_{\text{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ρ\rho_{\text{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OO_{\text{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O_{\text{实}}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5.2.2.1 储存真实蒸气压 76.6\geq 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储存真实蒸气压 10.3\geq 10.3 kPa 但 < 76.6 kPa 且储罐容积 30\geq 3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 1、表 3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1 储存真实蒸气压 76.6\geq 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3.2 储存真实蒸气压 10.3\geq 10.3 kPa 但 < 76.6 kPa 且储罐容积 20\geq 2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真实蒸气压 0.7\geq 0.7 kPa 但 <10.3 kPa 且储罐容积 30\geq 30 m3^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 2、表 3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1 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5.2.4.2 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4.3 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 5.2.4.1 条或 5.2.4.2 条规定,应记录并在 90 d 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制药企业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 5.4.1.1 VOCs 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干燥以及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3 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清洗和消毒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中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消毒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4 动物房、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菌渣、药渣、污泥、废活性炭等)处理或存放设施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设有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排放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5.4.1.5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 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 5.2 条、5.3 条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4.1.6 企业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重点地区的企业除符合 5.4.1 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b)涉 VOCs 物料的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过滤机等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排放的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实验室若使用含 VOCs 的化学品或 VOCs 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 5.6.1.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 5.6.1.2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 1、表 3 及 4.3 条的要求。 5.6.2.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 5.6.2.2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 2、表 3 及 4.3 条的要求。 制药企业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 制药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 GB 37822 规定。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 C。 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1光气0.080
2氯化氢0.024
3甲醛0.20
4氯化氢0.20
50.40
6氯气0.40
表 5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
---------
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
---------
2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非甲烷总烃(NMHC)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2非甲烷总烃(NMHC)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非甲烷总烃(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苯 苯系物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苯 苯系物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3苯 苯系物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苯 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3苯 苯系物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4光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5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6甲醛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6甲醛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7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7氯气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8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8氯化氢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9硫化氢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0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10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1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1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1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2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12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2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2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13二噁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GB 37823—2019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资料性附录)
常见医药中间体品种
序号中间体品种序号
---------
117α-羟基黄体酮40
22',3'-二-O-乙酰基-5'-脱氧-5-氟胞苷41
32,4-二氯硝基苯42
43,4-环氧环己基甲基-3,4-环氧环己基甲酸酯43
53-甲基黄酮-8-羧酸44
64'-甲基联苯-2-甲酸甲酯45
75,7-二羟基黄酮46
86-氨基青霉烷酸(6-APA)47
97β-氨基-7α-甲氧基-3-[(1-甲基-1H-四唑-5-基)硫甲基]-3-头孢烯-4-羧酸二苯甲酯(7-MAC)48
107-氨基-3-氯-3-头孢烯-4-羧酸(7-ACCA)49
117-氨基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50
127-氨基头孢三嗪(7-ACT)51
137-氨基头孢烷酸(7-ACA)52
147-苯乙酰胺-3-氯甲基头孢烷烯酸对甲氧苄酯53
15ABP成品54
16D-核糖55
17D 酯56
18EC-02557
19L-阿拉伯糖58
20L-脯氨酰胺59
21M-A-A-A 凝胶60
22PA61
23S-氨基物62
24VC 颗粒63
25β-胸甘64
26阿洛西林酸65
27阿佐塞米磺胺物66
28埃索美拉唑镁二水67
29氨基酸68
30胺化物69
31胞嘧啶70
32保护基溴化物71
33倍他环氧水解物72
34倍他羟化物73
35布他磷74
36拆分剂75
37醋酸环丙孕酮开环物76
38醋酸环丙孕酮乙酰化精品77
39醋酸可的松78
序号中间体品种序号
---------
79美洛西林酸109
80柠檬醛110
81泮托拉唑钠肠溶微丸111
82泮托拉唑中间体112
83培美曲塞二钠113
84培南侧连114
85普氏脱溴物115
86羟邓盐116
87羟混苯117
88羟基苯乙酮118
89羟酸甲酯119
90青霉素工业盐120
91青霉素钾工业盐121
92氰二酯122
93去氧孕烯123
94山梨醇124
95叔丁基溴化物125
96舒巴坦钠126
97舒巴坦酸127
98双烯128
99头孢氨苄中间体129
100头孢呋辛酸130
101头孢米诺钠粗品131
102头孢哌酮酸132
103头孢曲松粗品133
104头孢曲松粗盐134
105头孢曲松钠粗品135
106头孢噻吩酸136
107头孢噻肟酸137
108头孢他啶中间体138
(资料性附录)
原料药或中间体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序号药物类别主要品种
---------
1青霉素类阿莫西林、氨苄西林、青霉素钾、青霉素钠、普鲁卡因青霉素、青霉素V钾等
2头孢菌素类头孢曲松钠、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头孢呋辛钠、头孢哌酮钠、头孢唑林钠等
3大环内酯和林可酰胺类硫氰酸红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吉他霉素、阿奇霉素等
4四环类、氯霉素土霉素、盐酸土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氯霉素等
5氨基糖苷类硫酸新霉素、硫酸链霉素、硫酸阿米卡星、硫酸庆大霉素等
6磺胺类及增效剂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等
7喹诺酮类盐酸环丙沙星、盐酸左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
8抗病毒药盐酸金刚烷胺、阿昔洛韦、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单磷酸阿糖腺苷、奈韦拉平、盐酸吗啉胍等
9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氨基比林、安乃近等
10消炎止痛药布洛芬、萘普生、甲芬那酸、萘普生钠、盐酸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等
11维生素A类维生素A等
12维生素B类维生素B1类、维生素B6、维生素B2类等
13维生素C类维生素C、维生素C钠、维生素C钙等
14维生素E类维生素E、维生素E粉等
序号药物类别主要品种
---------
15抗阿米巴药及抗滴虫药甲硝唑、奥硝唑、塞克硝唑、吗啡硝唑等
16中枢神经兴奋药咖啡因、盐酸甲氯芬酯、盐酸洛贝林、氧化樟脑等
17抗酸治溃疡药类碳酸氢钠、重质碳酸镁等
18肝胆辅助用药肌醇、葡醛内酯、甘草酸单铵盐A等
19脱水剂甘露醇、山梨醇等
20抗凝血药肝素钠、依诺肝素钠等
21氨基酸及蛋白质类盐酸赖氨酸、门冬氨酸、谷氨酸、甘氨酸等
22滋补营养药木糖醇、牛磺酸、葡萄糖酸钙、维生素C磷酸酯、果糖等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C.1 规定的限值。
表 C.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
NMHC106
NMHC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