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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4-12-26 发布 2025-04-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1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 ——调整了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是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6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_2、NO、NO_2、CO、CO_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321 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 HJ 1322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HJ 133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焦油、粗苯等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炼焦炉型。属于 GB/T 4754—2017 中炼焦(C2521)。 3.2 常规焦炉 conventional coke oven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3.3 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coke oven 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推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4 半焦(兰炭)炭化炉 semi-coke oven 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标准简称为“半焦炉”。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炼焦化学工业的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8 封闭 separat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9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0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3.11 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2 机侧 machine side 焦炉面向推焦机的一侧。 3.1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 设施。 3.1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16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7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注:其他工业企业内设有炼焦化学生产设施的,指炼焦化学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颗粒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a氰化氢硫酸雾酚类非甲烷总烃硫化氢监控位置
污染物排放环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a氰化氢硫酸雾酚类非甲烷总烃硫化氢监控位置监控位置
炼焦装煤30700.3 \mug/m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炼焦推(出)焦3030100c20c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炼焦焦炉烟囱15301501008b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熄焦干法熄焦30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煤气净化和库区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罐、池)及装载设施d0.3 \mug/m31.0205020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煤气净化和库区苯贮槽(罐)及装载设施4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煤气净化和库区脱硫再生装置20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煤气净化和库区脱硫制酸装置10015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煤气净化和库区硫铵结晶干燥30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及其他需要通风的生产设施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管式炉等燃用煤气的设施15301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10020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 指存在于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b 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c 仅适用于半焦炉。
d 还适用于半焦(兰炭)生产过程的循环氨水、焦油各类贮槽(罐、池)及装载设施废气。
\rho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times \rho_{\text{实}} $$ ……………………………… (1) 式中: $ \rho_{\text{基}} $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sup>3</sup>; $ \rho_{\text{实}} $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sup>3</sup>; $ O_{\text{基}} $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 O_{\text{实}} $ ——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 --- | --- | --- | --- | | 1 | 二氧化硫 | 200 |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 | 2 | 氮氧化物 | 200 |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 单位:mg/m<sup>3</sup>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或仅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现有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25年4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2.1.1 煤、焦炭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场(仓、库、棚)等方式储存,其中封闭料场内采取抑尘措施。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 5.2.1.2 煤、焦炭等块状或粘湿物料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方式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采取除尘或抑尘措施。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罐车及其他方式密闭输送。 5.2.1.3 料场出口设置车轮和车身高压清洗装置。 5.2.1.4 煤、焦炭破碎、筛分、转运等物料输送落料点应采取除尘或抑尘措施。 5.2.1.5 氨的装卸、贮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5.2.1.6 厂区道路应硬化,路面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 5.2.2.1 装煤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常规焦炉机侧炉门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1中装煤的控制要求。半焦炉装煤口应采用双室双闸给料器,采取封闭措施并对装煤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5.2.2.2 推(出)焦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半焦炉出焦应采用双室双闸措施,熄焦应采用蒸汽、干法等节水节能型熄焦方式,对出焦和输送设施封闭并对废气收集处理。 5.2.2.3 干熄炉装入装置、预存室放散口、循环风机放散口、排出装置等产污点应对废气收集处理。用于熄焦的废水应满足GB 16171—201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湿法熄焦塔应设置双层折流板及其他抑尘装置。 5.2.3.1 焦炉炉体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焦炉炉门、装煤孔盖、上升管盖、上升管根部、桥管与阀体承插等采取密封技术。 5.2.3.2 焦炉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应连续监测、记录自动点火放散装置的工作状态(压力、点火器启动记录)。 5.2.4.1 冷鼓各类贮槽(罐、池)及其他区域焦油、粗苯等有机液体贮槽(罐)应采用内浮顶罐或固定顶罐,排放的气体应接入气相平衡系统,或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达到表1规定的限值。 5.2.4.2 内浮顶罐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通气孔除外)和裂隙。 b) 浮盘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储存物料中并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和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可开启。 f)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 g)储罐呼吸阀操作压力低于设定的开启压力75%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低于2000$ \mu $mol/mol。 5.2.4.3 固定顶罐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 a)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和裂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储罐呼吸阀操作压力低于设定的开启压力75%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低于2000$ \mu $mol/mol。 5.2.4.4 储罐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储罐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不符合5.2.4.2或5.2.4.3规定,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应在15日内进行修复;若需要关闭工艺单元,则应在90日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确需延迟排空储罐修复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最近一个检修期(不超过2年)完成。检查与修复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2.4.5 焦油、粗苯、焦油渣、酸焦油、粗苯残渣、洗油残渣及其他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措施。焦油装载时,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粗苯等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时,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其中顶部浸没式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小于200mm;排放的气体应接入气相平衡系统,或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达到表1规定的限值。 5.2.4.6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2.4.7 放散煤气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水封液位高度、压力、流量、温度、火炬点火器启动记录)。 5.2.5.1 生产废水集输系统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或加盖沟渠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5.2.5.2 生产废水处理站储存、调节、气浮、隔油等预处理设施以及厌氧池、预曝气池应加盖,污泥处理设施应采取封闭措施,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规定的限值。 5.2.5.3 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过程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5.2.6.1 收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利用焦炉、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作为燃料气或助燃空气引入火焰区,或炉膛温度760°C以上,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 5.2.6.2 VOCs废气应急排放口应连续监测,记录废气流量和阀门开启状态。 5.2.6.3 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HJ944、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5.2.6.4 企业应加强移动源管理,可参照HJ1321、HJ1322的要求建立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源 管理制度。 表3 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污染物项目 | 颗粒物 | 苯并[a]芘a | 硫化氢 | 氨 | 苯可溶物 | | --- | --- | --- | --- | --- | --- | | 浓度限值 | 2.5 | 2.5 $ \mu g/m^3 $ | 0.1 | 2.0 | 0.6 | <sup>a</sup> 指存在于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污染物项目 | 苯并[a]芘a | 氰化氢 | 苯 | 酚类 | 硫化氢 | 氨 | | --- | --- | --- | --- | --- | --- | --- | | 浓度限值 | 0.01 $ \mu g/m^3 $ | 0.02 | 0.4 | 0.02 | 0.01 | 0.2 | <sup>a</sup> 指存在于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应急排放通道、焦炉热备烟囱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应急排放通道、焦炉热备烟囱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 序号 | 项目 | 分析方法 | 方法标准编号 | | --- | --- | --- | --- | | 1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GB/T 16157 | | 1 | 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HJ 836 | | 1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HJ 1263 | | 2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HJ 629 | | 2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 HJ 1131 | | 2 | 二氧化硫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 NO, NO2, CO, 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 HJ 1240 | | 3 | 苯并[a]芘 |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HJ 956 | | 3 | 苯并[a]芘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646 | | 3 | 苯并[a]芘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HJ 647 | | 3 | 苯并[a]芘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HJ/T 40 | | 4 | 氰化氢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 HJ/T 28 | | 5 | 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HJ 583 | | 5 | 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 HJ 584 | | 5 | 苯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644 | | 5 | 苯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34 | | 5 | 苯 | 环境空气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表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续) | 序号 | 项目 | 分析方法 | 方法标准编号 | | | --- | --- | --- | --- | --- | | 6 | 酚类化合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 HJ/T 32 | | | 6 |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 HJ 638 | | | 7 | 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HJ 38 | | | 7 | 非甲烷总烃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 | HJ 604 | | 7 | 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 HJ 1331 | | 7 | 非甲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 HJ 1332 | | 8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T 42 | | | 8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 HJ/T 43 | | 8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 HJ 692 | | 8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 | HJ 1132 | | 8 | 氮氧化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₂、NO、NO₂、CO、CO₂)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 | HJ 1240 | | 9 | 氨 |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GB/T 14669 | | | 9 |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 HJ 1076 | | | 9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 | HJ 1330 | | | 10 | 硫化氢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T 14678 | | | 11 | 苯可溶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 HJ 690 | | | 12 | 硫酸雾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HJ 544 | | (资料性)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见表 A.1。 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 污染物项目 | 排放限值 | 限值含义 |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 | --- | --- | --- | --- | | 颗粒物 | 2.5 |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 NMHC | 6 | 监控点处1 h平均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 | 20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单位:mg/m<sup>3</s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