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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oundry industry (发布稿) 2020-12-08 发布 2021-01-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铸造协会、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28663、GB 28662 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铸造工业 foundry industry 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GB/T 4754—2017 中归属金属制品业,分类为黑色金属铸造(C 3391)和有色金属铸造(C 3392)。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3.2 铸造 foundry 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毛坯的成形方法。 3.3 金属熔炼 metal melting 通过加热使金属炉料转变为熔融状态,并调整到铸件所需成分的过程。 3.4 冲天炉 cupola 一种以生铁和(或)废钢铁为金属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按熔化送风温度分为冷风冲天炉(鼓风温度≤400°C)和热风冲天炉(鼓风温度>400°C)。 3.5 电弧炉 electronic arc furnace 电极与炉料间产生电弧用以熔炼金属的炉子。 3.6 燃气炉 gas smelting furnace 仅使用气体燃料(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的铸造用熔炼(化)炉。 3.7 感应电炉 electric induction furnace 利用感应电流加热、熔炼金属和对金属液保温的炉子。 3.8 保温炉 holding furnace 储存熔炼炉熔炼的金属液,并使其保持适当温度的炉子。 3.9 精炼炉 refining furnace 用于去除液态金属中的气体、杂质元素和夹杂物等,净化金属液和改善金属液质量的炉子。 3.10 造型 molding 用铸造材料及模样等工艺装备制造铸型的过程。 3.11 制芯 core making 将芯砂制成符合芯盒形状的砂芯的过程。 3.12 浇注 pouring 将熔融金属从浇包注入铸型的过程。 3.13 落砂 shakeout 用手工或机械方法使铸件与型(芯)砂分离的过程,可带砂箱落砂或在桶型后再落砂。 3.14 砂处理 sand preparation 根据工艺要求对造型用砂进行配料和混制的过程,包括对原砂的烘干和旧砂的处理。 3.15 废砂再生 sand reclamation 用焙烧、风吹、水洗或机械等方式处理废砂,使其性能达到能代替新砂的过程。 3.16 铸件热处理 heat treatment for castings 采用热处理工艺使铸件获得需要的力学性能或使用要求的过程。 3.17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18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9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2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21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 3.2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23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24 密闭(封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2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工业建设项目。 3.27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28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3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苯系物aNMHCTVOCb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金属熔炼(化)冲天炉402003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金属熔炼(化)燃气炉c3010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金属熔炼(化)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d302e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金属熔炼(化)造型自硬砂及干砂等造型设备f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落砂、清理落砂机f、抛(喷)丸机等清理设备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制芯加砂、制芯设备30
浇注浇注区30
砂处理、废砂再生砂处理及废砂再生设备f30150g300g
铸件热处理热处理设备h30100300
表面涂装表面涂装设备(线)30160100120
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30
a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b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c 燃气冲天炉适用于燃气炉,混合燃料冲天炉适用于冲天炉。
d 适用于黑色金属铸造。
e 适用于铝基及铝青铜合金铸造熔炼。
f 适用于砂型铸造、消失模铸造、V法铸造、熔模精密铸造、壳型铸造。
g 适用于热法再生焙烧炉。
h 适用于除电炉外的其他热处理设备。
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kg/h\geq 2\text{kg/h} 的,VOCs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表 2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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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2氮氧化物20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单位:mg/m3
ρ=21O21O×ρ\rho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times \rho_{\text{实}}

(1) 式中: ρ\rho_{\text{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ρ\rho_{\text{实}}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O_{\text{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O_{\text{实}} ——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表 3 基准含氧量

序号炉窑类型基准含氧量,%
1冲天炉冷风炉15
1热风炉12
2燃气炉燃气炉8
进入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5.2.1.1 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和硅砂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储库或半封闭料场(堆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
5.2.1.2 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封闭料场(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 1.1 倍。
5.2.2.1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或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2.2 除尘器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5.2.2.3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5.2.3.1 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5.2.3.2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2.3.3 造型、制芯、浇注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3.4 落砂、抛丸清理、砂处理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
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2.3.5 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3.6 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5.2.4.1 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料仓中,或储存于半封闭料场(堆棚)中。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4.2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封闭;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生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5.2.4.3 废钢、回炉料等原料加工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2.4.4 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等)和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在封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至除尘设施;未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的,应采用固定式、移动式集气设备并配备除尘设施。
5.2.4.5 其他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仍执行5.2.1、5.2.2、5.2.3中相关规定。
5.3.1.1 涂料、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中。
5.3.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5.3.1.3 VOCs物料储库应满足3.24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表面涂装的配料、涂装和清洗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的规定。
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umol/mol。
地方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颗粒物和 VOCs 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 A。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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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铅及其化合物a0.0060
a 适用于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
表 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表 5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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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1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2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
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4铅及其化合物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
4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
4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57
4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5
4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77
5苯及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
6NMHC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6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
(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 A.1 规定的限值。
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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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5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NMHC10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3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单位: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