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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1-2020

ICS 13.040.40 Z 6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petroleum transport (发布稿) 2020-12-28 发布 2021-04-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运输过程; —— 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增加了油船控制要求。 铁路罐车、现有汽车罐车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实施。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罐车自2021年7月1日实施。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年1月1日后实施。 本标准是对油品运输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信息公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新投入使用的油品运输工具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5600 铁道货车通用技术条件 HJ 733 漏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统称。 注: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 含有 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 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 等)。 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 专门用于运输油品的船舶。 罐体或船体内带有液体密封的分隔空间。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油品运输过程中产生的 VOCs,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油气排放控制项目。 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油罐车人孔盖、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密封点的 VOCs 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灌装鹤管与汽车罐车底部接口密闭连接的发油方式。 用于装卸油时将油气密闭输入/输出罐体并进行回收的装置;油气回收系统包括油气回收耦合阀、油气回收阀、通气阀、气动联锁阀、密封盖、控制管路和连接管路等。 用于罐体与外部对接,传输油气的快速闭止阀。 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单仓罐或多仓罐单个油舱的容积 V(L)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变动限值(kPa)油气回收阀压力变动限值(kPa)
V≥9500≤0.25≤1.30
9500>V≥5500≤0.38≤1.30
5500>V≥3800≤0.50≤1.30
V<3800≤0.65≤1.30
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mumol/mol。
采样和测定方法按 HJ 733 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附录)
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方法
本附录适用于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检测。
采用充压或抽真空的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对压力的保持程度。检测时对罐体充气或抽真空达到一定的压力,然后与压力源隔离,记录5分钟后压力变动值并与密闭性限值比较是否达标。
汽车罐车应停靠在一个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位置接受检测,罐内不能存有残油。
向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内充压达到4.5 kPa,5分钟后记录的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1规定的限值,具体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 开启和关闭罐体顶盖。
b) 将静电接地接头连接至罐体。
c) 将检测接头与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连接。
d) 将截止阀与泄压阀、加压和抽真空软管连接,将压力源与软管连接。
e) 缓慢增加压力,将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加压至4.5 kPa。
f) 关闭截止阀,让压力稳定。如压力不稳定,调节压力使其保持在4.5 kPa,开始计时。
g) 5分钟后,记录剩余压力。
h) 计算压力变动值,即初始压力(4.5 kPa)减去剩余压力,并与表1规定的限值比较。
i) 如果汽车罐车的多个油仓不互相连通,按照上述程序对每个油仓进行检测。
对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抽真空至-1.5 kPa,5分钟后记录的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1规定的限值,具体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 将真空泵与加压和抽真空软管连接。
b) 缓慢将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抽真空至-1.5 kPa。
c) 关闭截止阀,让压力稳定。如压力不稳定,调节压力使其保持在-1.5 kPa,开始计时。
d) 5分钟后,记录剩余压力。
e) 计算压力变动值,即剩余压力减去初始压力(-1.5 kPa),并与表1规定的限值比较。
f) 如果汽车罐车的多个油仓不互相连通,按照上述程序对每个油仓进行检测。
向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内充压达到4.5 kPa,关闭汽车罐车油气回收阀,打开泄压阀,再关闭泄压阀,5分钟后记录的压力变动值应小于等于表1规定的限值,具体检测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 将压力源与加压和抽真空软管连接。
b) 缓慢增加压力,将单仓汽车罐车或多仓汽车罐车的第一个油仓加压至4.5 kPa。
c) 关闭截止阀,让压力稳定。如压力不稳定,调节压力使其保持在4.5 kPa。
d) 关闭单仓或多仓汽车罐车第一个油仓的油气回收阀,将油气回收管线与油仓隔离。
e) 打开泄压阀,将油气回收管线内的压力减至大气压。
f) 关闭泄压阀,开始计时,5分钟后,记录油气回收管线内的剩余压力。
g) 计算压力变动值,即剩余压力减去初始压力(0 kPa),并与表1规定的限值比较。
h) 如果汽车罐车的多个油仓不互相连通,按照上述程序对每个油仓进行检测。
(资料性附录)
汽车罐车回收系统配置表
汽车罐车回收系统配置表见表 B.1。
表 B.1 汽车罐车回收系统配置表
配置油气回收耦合阀油气回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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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