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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代替 GBJ 4—73(1)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乙胺分光光度法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 15 m 的排放源。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注:1) 本标准代替 GBJ 4—73 中硫化氢、二硫化碳指标部分。 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序号控制项目单位一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
序号控制项目单位一级新扩改建现有新扩改建现有
1mg/m31.01.52.04.05.0
2三甲胺mg/m30.050.080.150.450.80
3硫化氢mg/m30.030.060.100.320.60
4甲硫醇mg/m30.0040.0070.0100.0200.035
5甲硫醚mg/m30.080.070.150.551.10
6二甲二硫mg/m30.030.060.130.420.71
7二硫化碳mg/m32.03.05.08.010
8苯乙烯mg/m33.05.07.01419
9臭气浓度无量纲1020306070
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排放量,kg·h
---------------
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硫化氢甲硫醇
1硫化氢150.33
1硫化氢200.58
1硫化氢250.90
1硫化氢301.3
1硫化氢351.8
1硫化氢402.3
1硫化氢605.2
1硫化氢809.3
10014
12021
2甲硫醇150.04
2甲硫醇200.08
2甲硫醇250.12
2甲硫醇300.17
续表2
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
------------
2甲硫醇350.24
2甲硫醇400.31
2甲硫醇600.69
3甲硫醚150.33
3甲硫醚200.58
3甲硫醚250.90
3甲硫醚301.3
3甲硫醚351.8
3甲硫醚402.3
3甲硫醚605.2
4二甲二硫醚150.43
4二甲二硫醚200.77
4二甲二硫醚251.2
4二甲二硫醚301.7
4二甲二硫醚352.4
4二甲二硫醚403.1
4二甲二硫醚607.0
5二氧化硫151.5
5二氧化硫202.7
5二氧化硫254.2
5二氧化硫306.1
5二氧化硫358.3
5二氧化硫4011
5二氧化硫6024
5二氧化硫8043
5二氧化硫10068
5二氧化硫12097
6154.9
6208.7
62514
63020
63527
64035
66075
续表2
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
------------
7三甲胺150.54
7三甲胺200.97
7三甲胺251.5
7三甲胺302.2
7三甲胺353.0
7三甲胺403.9*
7三甲胺608.7
7三甲胺8015
10024
12035
8苯乙烯156.5
8苯乙烯2012
8苯乙烯2518
8苯乙烯3026
8苯乙烯3535
8苯乙烯4046
8苯乙烯60104
9臭气浓度152 000
9臭气浓度256 000
9臭气浓度3515 000
9臭气浓度4020 000
9臭气浓度5040 000
9臭气浓度≥6060 000
厂界无组织排放源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连续排放源每2 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标准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
---------
1GB/T 14679
2三甲胺GB/T 14676
3硫化氢GB/T 14678
4甲硫醇GB/T 14678
5甲硫醚GB/T 14678
6二甲二硫醚GB/T 14678
7二硫化碳GB/T 14680
8苯乙烯GB/T 14677
9臭气浓度GB/T 14675
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计算
(补充件)
A1 排放浓度
C = \frac{g}{V_{nd}} \times 10^6 $$ (A1) 式中:C ——恶臭污染物的浓度,mg/m<sup>3</sup>(干燥的标准状态); g ——采样所得的恶臭污染物的重量,g; $ V_{nd} $ ——采样体积,L(干燥的标准状态)。 A2 排放量

G = C \cdot Q_{nd} \times 10^{-6}

式中:G ——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 $ Q_{nd} $ ——烟囱或排气筒的气体流量,m<sup>3</sup>(干燥的标准状态)/h。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机电研究院环保技术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荣、姜菊、王鸿志、卫红梅。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