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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0年11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40千字 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GB 25468—2010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镁、钛工业企业 magnesium and titanium industry 镁工业企业是指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的硅热法镁冶炼企业及其白云石矿山; 钛工业企业是指以钛精矿或高钛渣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的企业及其矿山,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生产企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镁、钛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镁、钛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镁、钛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镁、钛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0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镁、钛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7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1001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8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铜0.5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9总铬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0六价铬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镁冶炼企业/(m3/t)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海绵钛/(m3/t)8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精 TiCl4为原料生产海绵钛/(m3/t)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高铁渣为原料生产四氯化钛/(m3/t)17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高铁渣/(m3/t)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GB 25468—2010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3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601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3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8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铜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铬1.5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0六价铬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镁冶炼企业/(m3/t)1.0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海绵钛/(m3/t)555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精TiCl4为原料生产海绵钛/(m3/t)8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高钛渣为原料生产四氯化钛/(m3/t)121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高钛渣/(m3/t)0.20.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5~8.5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5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1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5.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铜0.2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铬1.0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0六价铬0.20.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镁冶炼企业/(m3/t)0.5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海绵钛/(m3/t)353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精TiCl4为原料生产海绵钛/(m3/t)66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高钛渣为原料生产四氯化钛/(m3/t)88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高钛渣/(m3/t)0.10.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3; YiY_i——第 ii 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第 i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生产系统及设备限 值限 值限 值限 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生产系统及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氯气氯化氢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矿山破碎、筛分、转运等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原料制备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煅烧炉2008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还原炉1008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精炼1008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其他1008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钛冶炼原料制备100
钛冶炼高铁渣电炉120300
钛冶炼氯化系统70120
钛冶炼精制系统70120
钛冶炼镁电解槽70120
钛冶炼镁精炼100800
钛冶炼其他10080070120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系统及设备限值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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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及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氯气氯化氢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矿山破碎、筛分、转运等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原料制备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煅烧炉15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还原炉5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精炼5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其他5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原料制备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钛冶炼高钛渣电炉7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钛冶炼氯化系统60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钛冶炼精制系统60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钛冶炼镁电解槽6080
钛冶炼镁精炼50400
其他504006080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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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0.5
2颗粒物1.0
3氯气0.02
4氯化氢0.15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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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3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4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5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6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8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9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GB/T 7466—1987
10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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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1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1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2009
2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3氯气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HJ 547—2009
4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8—2009
4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