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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roalloy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铁合金生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炉法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炉法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铁合金工业建设项目。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铁合金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10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8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氨氮8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2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石油类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挥发酚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氰化物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锌2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六价铬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总铬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4.54.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7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6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氨氮8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氮2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磷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石油类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挥发酚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氰化物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总锌2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六价铬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总铬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2.52.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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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2悬浮物2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3化学需氧量(CODcr)3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氨氮5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5总氮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6总磷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7石油类3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8挥发酚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9总氰化物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0总锌12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1六价铬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2总铬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2.5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实测排水总量,m3; YiY_i ——第 i 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生产工艺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颗粒物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8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颗粒物其他设施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铬及其化合物a铬铁合金工艺5
注: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生产工艺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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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颗粒物其他设施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铬及其化合物a铬铁合金工艺4
注: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生产工艺或设施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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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颗粒物其他设施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铬及其化合物a铬铁合金工艺3
注: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表7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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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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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铬及其化合物a0.006
注: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8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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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7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T 11914-1989
4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4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5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GB/T 11894-1989
6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变法GB/T 11893-1989
7石油类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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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挥发酚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9总氰化物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10总锌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0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1六价铬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2总铬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表 9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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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