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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GB-18483-2001

代替 GWPB 5—20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01-11-12 发布 2002-01-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 5—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 5—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Qc×Qc×Q×100%P = \frac{c_{\text{前}} \times Q_{\text{前}} - c_{\text{后}} \times Q_{\text{后}}}{c_{\text{前}} \times Q_{\text{前}}} \times 100\%

式中:PP——油烟去除效率,%; cc_{\text{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Q_{\text{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GB 18483—2001 cc_{\text{后}} ——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Q_{\text{后}} ——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基准灶头数\geqslant 1, < 3\geqslant 3, < 66\geqslant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10^8 J/h)1.67,< 5.00\geqslant 5.00, < 1010\geqslant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²)\geqslant 1.1, < 3.3\geqslant 3.3, < 6.66.6\geqslant 6.6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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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D = 2AB/(A+B),式中A、B为边长。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 m²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 min。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c=c×Qnqc_{\text{基}} = c_{\text{测}} \times \frac{Q_{\text{测}}}{nq_{\text{基}}}

式中:cc_{\text{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QQ_{\text{测}}——实测排风量,m3/h; cc_{\text{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qq_{\text{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 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标准的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 2930 cm12\,930\ \mathrm{cm}^{-1} (CH2_2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2960 cm12\,960\ \mathrm{cm}^{-1} (CH3_3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 和 3030 cm13\,030\ \mathrm{cm}^{-1} (芳香环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 谱带处的吸光度 A2930,A2960A_{2930}, A_{2960}A3030A_{3030} 进行计算。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 GB/T 16157—1996 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 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 min;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 ml比色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 min; (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 ml比色管中; (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 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 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 g于50 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 °C)后的分析纯CCl_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 ml于50 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_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_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 mg/L)。 (9)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_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 min,将清洗液倒入25 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_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 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

c=c溶液×V/1000V0c_{\text{测}} = \frac{c_{\text{溶液}} \times V / 1000}{V_0}

式中:cc_{\text{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c_{\text{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V_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1996。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0.02 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 °C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 56.00±0.05 mm 滤筒直径 17.00±0.05 mm 电源电压:220 V。 (标准的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