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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2008年8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40千字 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6月25日 公告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公 告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附件: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省份城市(区)名称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
江苏省苏州市全市辖区
江苏省无锡市全市辖区
江苏省常州市全市辖区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
浙江省湖州市全市辖区
浙江省嘉兴市全市辖区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上海市青浦区全部辖区
目 次
前言 ..................................................................................................................................................... vi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19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1991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1993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1997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3—199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70—2001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32—2003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1pH值6~9
2色度(稀释倍数)50
3悬浮物7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0(35)
5化学需氧量(CODCr)200(180)
6氨氮(以N计)40(30)
7总氮50(40)
8总磷2.0
9总有机碳60(50)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
11总铜0.5
12总锌0.5
13总氰化物0.5
14挥发酚0.5
15硫化物1.0
16硝基苯类2.0
17苯胺类2.0
18二氯甲烷0.3
19总汞0.05
20烷基汞不得检出*
21总镉0.1
22六价铬0.5
23总砷0.5
24总铅1.0
25总镍1.0
注:* 烷基汞检出限:10 ng/L。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1pH值6~9
2色度(稀释倍数)50
3悬浮物5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20)
5化学需氧量(CODCr)120(100)
6氨氮(以N计)25(20)
7总氮35(30)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8总磷1.0
9总有机碳35(30)
10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0.07
11总铜0.5
12总锌0.5
13总氰化物0.5
14挥发酚0.5
15硫化物1.0
16硝基苯类2.0
17苯胺类2.0
18二氯甲烷0.3
19总汞0.05
20烷基汞不得检出*
21总镉0.1
22六价铬0.5
23总砷0.5
24总铅1.0
25总镍1.0
注:* 烷基汞检出限:10 ng/L。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化学合成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1pH值6~9
2色度(稀释倍数)30
3悬浮物10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5化学需氧量(CODCr)50
6氨氮5
7总氮15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
8总磷0.5
9总有机碳15
10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
11总铜0.5
12总锌0.5
13总氰化物不得检出1)
14挥发酚0.5
15硫化物1.0
16硝基苯类2.0
17苯胺类1.0
18二氯甲烷0.2
19总汞0.05
20烷基汞不得检出2)
21总镉0.1
22六价铬0.3
23总砷0.3
24总铅1.0
25总镍1.0
注:1) 总氰化物检出限:0.25 mg/L。
  1. 烷基汞检出限:10 ng/L。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sup>3; YiY_i——第 ii 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第 i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sup>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

序号药物种类代表性药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神经系统类安乃近88
1神经系统类阿司匹林30
1神经系统类咖啡因248
1神经系统类布洛芬120
2抗微生物感染类氯霉素1 000
2抗微生物感染类磺胺嘧啶280
2抗微生物感染类呋喃唑酮2 400
2抗微生物感染类阿莫西林240
2抗微生物感染类头孢拉定1 200
3呼吸系统类愈创木酚甘油醚45
4心血管系统类辛伐他汀240
5激素及影响内分泌类氢化可的松4 500
6维生素类维生素 E45
6维生素类维生素 B₁3 400
7氨基酸类甘氨酸401
8其他类盐酸赛庚啶1 894
注: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5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
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色度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1903—1989
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4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4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4化学需氧量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T 70—2001
4化学需氧量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32—2003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
5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1987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6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8氨 氮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8—1987
8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1987
8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1—1987
8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9总有机碳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
10急性毒性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 15441—1995
11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12总镉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3烷基汞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204—1993
14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15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16总铅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17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17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18总铜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19总锌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20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6—1987
21挥发酚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0—1987
22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22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GB/T 17133—1997
23硝基苯类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4—1991
24苯胺类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25二氯甲烷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