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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发布稿) 2012-10-19 发布 2013-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富润控股集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1989水质 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505-2009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51-2009水质 二氧化氯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636-2012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60-2000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83-2001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FZ/T 01002-2010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 152cm、布重 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 114cm、布重 6-8kg/100m 的染色合格产品;针织、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毛织物标准品布幅按 1500cm、布重 30kg/100m 折算。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印染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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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
1pH 值
2化学需氧量(CODCr)
3五日生化需氧量
4悬浮物
5色度
6氨氮
7总氮
8总磷
9二氧化氯
10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1硫化物
12苯胺类
13六价铬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纱线、针织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精梳毛织物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粗梳毛织物
注:(1) 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2) 当产品不同时,可按 FZ/T 01002-2010 进行换算。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8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五日生化需氧量2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悬浮物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色度5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氨氮1015(1)2030(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1525(1)3050(1)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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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总磷0.5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9二氧化氯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0可吸附有机卤素(AOX)121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1硫化物0.5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2苯胺类不得检出不得检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3六价铬不得检出不得检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14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30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纱线、针织物8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精梳毛织物50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2)粗梳毛织物57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6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五日生化需氧量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悬浮物2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色度3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氨氮8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氮12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磷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二氧化氯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可吸附有机卤素(AOX)8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硫化物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苯胺类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六价铬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标准品)1)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14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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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3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纱线、针织物8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精梳毛织物5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粗梳毛织物57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1)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 01002-2010进行换算。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排水总量,m3; YiY_i ——某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3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4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5色度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1903-1989
6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6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7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8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9二氧化氯水质 二氧化氯的测定 连续滴定碘量法(暂行)HJ 551-2009
10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3-2001
11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2000
12苯胺类水质 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89-1989
13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