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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GB-14621-2011

代替 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1年8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40千字 公 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高怠速的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4621—1993、GB 14621—200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飞亚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查。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 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HJ/T 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规定的两轮摩托车(L3 类)、边三轮摩托车(L4 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 类)。 GB/T 15089 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L1 类)和三轮轻便摩托车(L2 类)。 排气管排放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_x)。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最低稳定运转状态,即发动机正常运转,变速器处于空挡,油门控制器处于最小位置,阻风门全开,发动机转速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 GB 14621—2011 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条件(油门控制器位置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车辆,驱动轮应处于自由状态),通过调整油门控制器,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制造厂技术文件规定的高怠速转速,但高怠速转速不能低于2 000 r/min。若技术文件没有规定,发动机转速控制在2 500 r/min±250 r/min。 3.5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二氧化碳(CO_2)的体积分数 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为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百分数,以%表示;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为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百万分数,以10610^{-6}表示;二氧化碳(CO_2)的体积分数为排气中二氧化碳(CO_2)的体积百分数,以%表示。 3.6 气体燃料 GB 18047 规定的天然气(NG)或 GB 19159 规定的液化石油气(LPG)。 3.7 两用燃料车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摩托车。 3.8 单一气体燃料车 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的摩托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启动用的摩托车。 3.9 生产一致性检查 指对制造厂批量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进行双怠速法排放检查。 3.10 在用车 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自本标准规定的日期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分别按照 GB 14622—2007、GB 18176—2007 要求进行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同时,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双怠速法排放检测,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

实施要求和日期怠速工况怠速工况高怠速工况高怠速工况
实施要求和日期CO/%HC/10-6CO/%HC/10-6
2011年10月1日起,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2.02502.0250
注1:污染物含量为体积分数。
注2:HC 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计。
自本标准规定的日期起,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双怠速法在用车排放限值
实施要求和日期怠速工况怠速工况高怠速工况高怠速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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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要求和日期CO/%HC/10-6CO/%HC/10-6
2003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4.58 000
2003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四冲程)4.52 200
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4.54 500
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四冲程)4.51 200
201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3.04003.0400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3.04003.0400
注 1:污染物含量为体积分数。
注 2:HC 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计。
双怠速法排放检测采用附录 A 所列方法。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被检测车辆的排气污染物浓度低于或等于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为达标;任何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判定为超标。
(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法测量方法
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应符合 HJ/T 289—2006 的规定。对只进行怠速排放测量的试验,也可使用符合 HJ/T 3—1993 的排气监测仪,此时可不进行 CO 测量结果的修正。
按仪器生产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准备(包括预热)和使用仪器。
A.2.2.1 型式核准试验的燃料应符合 GB 14622—2007 附录 F 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检查试验所用的燃料应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若发动机采用混合润滑方式,加入燃油中的机油数量和等级应符合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
A.2.2.2 应保证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排气系统不得有泄漏。
A.2.2.3 车辆按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预热。若技术文件中未规定,摩托车按 GB 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按 GB 18176—2007 的规定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至少运行四个循环,或在正常道路条件下至少行驶 15 min 进行预热。应在车辆预热后 10 min 内进行怠速和高怠速排放测量。
A.2.2.4 在排气消声器尾部加一长 600 mm,内径 Φ40\Phi 40 mm 的专用密封接管,并应保证排气背压不超过 1.25 kPa,且不影响发动机的正常运行。
A.2.2.5 若为多排气管时,应采用 Y 形接管将排气接入同一个管中测量,或分别取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A.2.3.1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 70%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运转 10 s 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A.2.3.2 维持高怠速工况,将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不少于 400 mm,维持 15 s 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 s 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 30 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维持 15 s 后,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 s 内的平均值,或者人工读取 30 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需记录试验时的发动机转速,以及排气中的 CO、CO_2、HC 排放的体积分数值。
一氧化碳的修正体积分数(φCO修正\varphi_{CO\text{修正}})用一氧化碳体积分数(φCOtext)和二氧化碳体积分数( \varphi_{CO} \\text{)}\text{和二氧化碳体积分数}\text{(} \varphi_{CO_2} $)的测量值通过下列公式进行修正。测量结果以修正后的数值为准。
A.2.6.1 二冲程发动机一氧化碳的修正体积分数为:
φCO修正=φCO×10φCO+φCO2%\varphi_{CO\text{修正}} = \varphi_{CO} \times \frac{10}{\varphi_{CO} + \varphi_{CO_2}}\%

A.2.6.2 四冲程发动机一氧化碳的修正体积分数为:

φCO修正=φCO×15φCO+φCO2%\varphi_{CO\text{修正}} = \varphi_{CO} \times \frac{15}{\varphi_{CO} + \varphi_{CO_2}}\%

A.2.6.3 对二冲程发动机,如果测量的(φCO+φCO2\varphi_{CO}+\varphi_{CO_2})的总含量数值不小于 10%,或对四冲程发动机不小于 15%,则测量的一氧化碳含量值无须根据 A.2.6.1 或 A.2.6.2 中的公式进行修正。 结果修约后的一氧化碳(CO)排放值保留一位小数;碳氢化合物(HC)保留到十位数。 将测量数据完整地记录在附录 AA 中。 GB 14621—2011 (资料性附录) 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测量记录表 AA.1 车辆信息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冲程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净功率转速(r/min):_____________ 怠速(r/min):__________________ 高怠速转速(r/min):_____________ 燃料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润滑油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燃油供给方式:化油器/电喷________ 燃油喷射系统:开式/闭式__________ 污染控制装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A.2 检测仪器 排气分析仪型号:______________ 转速计型号:______________ AA.3 检测环境 大气压力:______________ 温度:______________ 相对湿度:______________ 试验地点:______________ 试验日期:______________ 试验人员:______________

内容高怠速高怠速高怠速高怠速怠速怠速怠速怠速
内容转速/(r/min)CO/%CO2%HC/10-6转速/(r/min)CO/%CO2%HC/10-6
测量结果
结果修正
结果修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