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201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12-30 发布 2011-03-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1年3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40千字 公告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硝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硝酸为原料生产硝酸盐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26131—2010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硝酸工业 nitric acid industry 指由氨和空气(或纯氧)在催化剂作用下制备成氧化氮气体,经水吸收制成硝酸或经碱液吸收生成硝酸盐产品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硝酸包括稀硝酸和浓硝酸,硝酸盐指硝酸钠、亚硝酸钠以及其他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的硝酸盐。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硝酸工业建设项目。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污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硝酸(100%)或硝酸盐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9 硝酸工业尾气 nitric acid plant tail gas 指吸收塔顶部或经进一步脱硝后由排气筒连续排放的尾气,其主要污染物是氮氧化物(NO_x),此处氮氧化物指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_2),本标准以 NO_2 计。 3.10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硝酸(100%)或硝酸盐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硝酸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8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6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5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5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2.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6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3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1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3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1.5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GB 26131—2010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5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2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3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8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1.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实测排水总量,m3YiY_i ——某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5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3 400硝酸工业尾气排放口(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氮氧化物3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3 400硝酸工业尾气排放口(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mg/m3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氮氧化物2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t)3 400硝酸工业尾气排放口(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mg/m3
表 7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监控位置
---------
氮氧化物0.24企业边界
单位:mg/m3
GB 26131—2010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
---------
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2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2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4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6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
氮氧化物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2009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