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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 家 标 准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 2004年3月第3版 开本 880×1230 1/16 印数 1—3000 字数 20千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4]21号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4年1月18日 前言 .................................................................................................................................................. iv 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 适用于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噪声污染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2. 以味精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据,确定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3. 现有排放源分时间段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4. 本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分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味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 年 1 月 18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味精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明确了味精工业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标准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年限规定了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日均最高吨产品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味精生产企业以及利用半成品生产谷氨酸企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厂界噪声污染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以及味精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7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工艺的水的排放量。 4.1.4.1 200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味精生产企业,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1 的规定执行,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4.1.4.2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项目,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4.1.4.3 建设(包括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时间,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表 1 味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00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项目)

污染物项目化学需氧量 (CODCr)化学需氧量 (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悬浮物 (SS)悬浮物 (SS)氨 氮 (NH3—N)氨 氮 (NH3—N)排水量pH 值
污染物项目kg/tmg/Lkg/tmg/Lkg/tmg/Lkg/tmg/L排水量pH 值m3/t
标准值753002510037.515017.5702506 ~ 9
注:产品为味精。
表 2 味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项目)
污染物项目化学需氧量 (CODCr)化学需氧量 (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悬浮物 (SS)悬浮物 (SS)氨 氮 (NH3—N)氨 氮 (NH3—N)排水量pH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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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项目kg/tmg/Lkg/tmg/Lkg/tmg/Lkg/tmg/L排水量pH 值m3/t
标准值302001280151007.5501506 ~ 9
注:产品为味精。
4.1.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污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企业必须安装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装置。
4.1.5.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 8 h 以内的,每 2 小时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 h 的,每 4 小时采集一次,排放浓度取日均值。
4.1.5.3 产品产量的统计
产品产量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产品的日均产量。
4.1.5.4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 3 执行。
表 3 水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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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
2化学需氧量 (CODCr)重铬酸钾法GB/T 11914
3悬浮物 (SS)重量法GB/T 11901
4pH 值玻璃电极法GB/T 6920
5氨 氮 (NH3—N)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8GB/T 7479
拥有自备火电厂的味精企业,其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4.2.2.1 标准分级 根据味精企业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2.1.1 位于 GB 3095 一类区的所有味精企业(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2.1.2 位于 GB 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味精企业,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 200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味精企业,实施标准的时间为 2007 年 1 月 1 日;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味精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2.2 标准值 味精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序号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硫化氢0.030.060.32
2臭气浓度(无量纲)102060
4.2.2.3 取样与监测
4.2.2.3.1 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味精企业厂界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4.2.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 16297 中附录 C 和 HJ/T 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5 执行。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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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化氢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2臭气浓度(无量纲)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炉渣等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率应达到 95% 以上。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