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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0-12-30 发布 2011-03-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2011年3月第1版 开本 880×1230 1/16 字数 40千字 公告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前言 .................................................................................................................................................................................. iv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硫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硫酸工业协会、南化集团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9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硫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冶炼尾气制酸和硫化氢制酸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84—2001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GB 26132—2010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硫酸工业 sulfuric acid industry 指以硫磺、硫铁矿和石膏为原料制取二氧化硫炉气,经二氧化硫转化和三氧化硫吸收制得硫酸产品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硫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硫酸工业建设项目。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硫酸(100%)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9 硫酸工业尾气 sulfuric acid plant tail gas 指吸收塔顶部或经进一步脱硫后由排气筒连续排放的尾气,主要含有二氧化硫和硫酸雾。 3.10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基准排气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1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干标状态)。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硫酸(100%)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硫酸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6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7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5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2030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7其他12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8硫化物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1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9氟化物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015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0总砷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1总铅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硫磺制酸0.3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GB 26132—2010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6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5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3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8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其他0.52
8硫化物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1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9氟化物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015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0总砷0.3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1总铅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硫磺制酸0.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化学需氧量(CODCr)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5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悬浮物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5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石油类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3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5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硫磺制酸、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硫化物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0.51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9氟化物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010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10总砷0.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11总铅0.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硫磺制酸0.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1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cdot \rho_{\text{实}}

(1)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实测排水总量,m3YiY_i——某种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二氧化硫86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2硫酸雾45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3颗粒物5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破碎、干燥及排渣等工序排放口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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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40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2硫酸雾3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3颗粒物5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破碎、干燥及排渣等工序排放口
单位:mg/m3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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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20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2硫酸雾5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3颗粒物30破碎、干燥及排渣等工序排放口
表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生产工艺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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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磺制酸2 30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2硫铁矿制酸2 80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3石膏制酸4 300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排气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8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浓度限值监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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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0.5企业边界
2硫酸雾0.3企业边界
3颗粒物0.9企业边界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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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2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4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8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8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HJ/T 60—2000
9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
9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4—2001
9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7—2009
9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10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11总铅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11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表10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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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硫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
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1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2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4—2009
3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3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注:企业边界硫酸雾的测定方法采用 HJ 54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