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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 GB-25468-2010

附件四: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内容如下: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单位:mg/m3

生产系统及设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生产系统及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₂计)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矿山破碎、筛分、转运等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矿山原料制备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镁冶炼煅烧炉1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100
镁冶炼还原炉1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100
镁冶炼精炼1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100
镁冶炼其他1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100
钛冶炼原料制备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钛冶炼高钛渣电炉10100100
钛冶炼氯化系统106080
钛冶炼精制系统106080
钛冶炼镁电解槽106080
钛冶炼镁精炼10100100
其他101006080
表2 氮氧化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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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