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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877-2011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1-07-29发布 2012-01-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汽车维修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汽车维修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7 月 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7494-19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一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 GB/T 16739.1-2004 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指车身总长不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指车身总长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汽车维修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维修业建设项目。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维修每辆车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SS)3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1003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石油类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氮2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磷1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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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SS)2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603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石油类3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3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氮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磷0.5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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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SS)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5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石油类1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1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总氮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磷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表4 单位基准排水量
单位:m<sup>3/辆
序号车型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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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车型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小型客车0.014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2小型货车0.0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3大、中型客车0.06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大型货车0.07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排水总量,m<sup>3/d; YiY_i ——维修某种车型汽车的数量,辆/d; QiQ_{i\text{基}} ——维修某种车型汽车的基准排水量,m<sup>3/辆;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 5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1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3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4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5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7494-1989
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8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
8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9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