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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smelt industry (发布稿)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铁生产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铁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高炉冶炼出铁时的场所,包括出铁口、主沟、砂口、铁沟、渣沟、罐位、摆动流嘴等生产设施所在场所,也称高炉炉前。 供风系统为高炉提供热风的蓄热式换热装置。 为高炉冶炼准备原料的设施,包括:贮矿仓、贮矿槽、焦槽、槽上运料设备(火车与矿车或皮带)、矿石与焦炭的槽下筛分设备(振动筛)、返矿和返焦运输设备(皮带及转运站)、入炉矿石和焦炭的称量设备、将炉料运送至炉顶的皮带、上料车、炉顶受料斗等。 磨煤机、煤粉输送设备及管道、高炉煤粉贮存及喷吹罐、混合器,分配调节器、喷枪、压缩空气及安全保护系统等。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
热风炉颗粒物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热风炉二氧化硫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热风炉氮氧化物(以 NO2 计)3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50
单位:mg/m3
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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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风炉颗粒物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热风炉二氧化硫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热风炉氮氧化物(以 NO2 计)3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2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生产工序或设施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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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风炉颗粒物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热风炉二氧化硫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热风炉氮氧化物(以 NO2 计)3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高炉出铁场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10
表4 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无组织排放源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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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厂房生产车间8.0
2无完整厂房车间5.0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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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1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2000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