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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7-2012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woolen textile industry (发布稿) 本标准规定了毛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洗毛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毛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毛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毛纺工业企业洗毛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毛纺工业企业染整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9 月 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毛纺企业和拥有毛纺设施的企业的洗毛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毛纺企业的洗毛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毛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毛纺企业染整废水的排放控制。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毛纺企业是指以羊毛纤维或其他动物毛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洗毛、梳条、染色、纺纱、织造、染整的生产企业。 毛纺企业在洗毛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水。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毛纺生产企业及生产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毛纺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洗净毛、羊毛毛条和其他动物毛条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 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7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12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3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2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5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动植物油1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303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 (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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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601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802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2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0.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102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动植物油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202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 (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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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206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化学需氧量(CODCr)6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五日生化需氧量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氨氮8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动植物油3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产品)1515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1)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排水总量,m3; YiY_i ——产品产量,t; QiQ_{i\text{基}}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4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5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6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7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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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动植物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