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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24年修改单内容自2024年7月1日起,按照2024年第17号生态环境部公告的规定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0950—2007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9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3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和处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气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
3.3
工艺废水 process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工艺废水包括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含盐废水等。
3.4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油品、气体产品碱精制,脱硫胺液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水。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50\geq 50 mg/L,含氨氮100\geq 100 mg/L 的废水。
芳烃(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罐等。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废水量与原(料)油加工量之比。原(料)油加工量包括一次加工及直接进入二次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的数量。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 ^\circC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2)20 ^\circC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质量分数)。
3.17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8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9
工艺加热炉 process 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3.20
催化裂化再生烟气 catalytic cracking gas
催化裂化装置生产过程中,积碳催化剂在再生器中通过烧焦再生过程排出的烟气。
3.21
酸性气回收装置 acid gas recovery unit
石油炼制工业产生的酸性气中硫化氢转化为单质硫或硫酸的装置。
3.22
空气氧化反应器 air oxidation reactor
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
3.23
非正常工况 malfunction/upsets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
3.2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
3.2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GB 31570—2015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
------
序号污染物项目
1pH值
2悬浮物
3化学需氧量
4五日生化需氧量
5氨氮
6总氮
7总磷
8总有机碳
9石油类
10硫化物
11挥发酚
12总钒
13
14甲苯
15邻二甲苯
16间二甲苯
17对二甲苯
18乙苯
19总氰化物
20苯并[a]芘
21总铅
22总砷
23总镍
24总汞
25烷基汞
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原油)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原油)
a. 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
------
序号污染物项目
1pH值
2悬浮物
3化学需氧量
4五日生化需氧量
5氨氮
6总氮
7总磷
8总有机碳
9石油类
10硫化物
11挥发酚
12总钒
13
14甲苯
15邻二甲苯
16间二甲苯
17对二甲苯
18乙苯
19总氰化物
20苯并[a]芘
21总铅
22总砷
23总镍
24总汞
25烷基汞
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原油)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原油)
a. 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Q×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 \cdot Q_{\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1) 式中:ρ\rho_{\text{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排水总量,m3; YY——原(料)油加工量,t; QQ_{\text{基}}——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m3/t; ρ\rho_{\text{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Q_{\text{总}}YQ\sum Y \cdot Q_{\text{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a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氧化沥青装置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有机废气排放口b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颗粒物20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镍及其化合物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二氧化硫1001004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氮氧化物150180c2001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硫酸雾30d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氯化氢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7沥青烟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8苯并(a)芘0.000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9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甲苯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1二甲苯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2非甲烷总烃f60120e去除效率≥9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 催化裂化余热锅炉吹灰时再生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2倍,且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小时。
b. 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
c. 炉膛温度≥850 °C的工艺加热炉执行该限值。
d. 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和烷基化废酸再生时执行该限值。
e. 对于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的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以及未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 kg/h的,相应的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
f.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a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氧化沥青装置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有机废气排放口b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颗粒物20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镍及其化合物0.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二氧化硫505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氮氧化物1001001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5硫酸雾5c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6氯化氢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7沥青烟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8苯并(a)芘0.000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9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甲苯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1二甲苯2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2非甲烷总烃e30120d去除效率≥97%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a. 催化裂化余热锅炉吹灰时再生烟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2倍,且每次持续时间不应大于1小时。
b. 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
c. 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和烷基化废酸再生时执行该限值。
d. 对于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的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以及未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的,相应的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
e.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
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以处理装置进出口实测浓度和对应的气量判定是否达标。
ρ=21O21O×ρ\rho_{\text{基}} = \frac{21 - O_{\text{基}}}{21 - O_{\text{实}}}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ρ\rho_{\text{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GB 31570—2015 OO_{\text{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O_{\text{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ρ\rho_{\text{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a)采用内浮顶罐, 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顶罐, 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a)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储罐附件开口、孔(内浮顶罐通气孔除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呼吸阀和浮盘边缘呼吸阀操作压力低于设定的开启压力75%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低于2000 \mumol/mol。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罐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罐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和边缘呼吸阀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自动通气阀仅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开启。 f)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罐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 a)泵; b)压缩机; c)阀门; 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 泄压设备; g) 取样连接系统; h) 其他密封设备。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 3 个月检测一次。 b)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 6 个月检测一次。 c)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 30 d 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d) 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 e) 同一密封点以及循环冷却水系统连续三个检测周期无泄漏的,检测周期可延长且最多延长一倍。若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检测出现泄漏,则监测频次恢复按 a)和 b)规定执行。 f) 符合 GB 37822 相关规定的,以及设备与管线组件中的流体含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分数占比小于 10%的液体,免于泄漏检测。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2000 μmol/mol2000\ \mu\text{mol/mol}。 b)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500 μmol/mol500\ \mu\text{mol/mol}。 a) 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 15 d。 b) 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 5 d。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c) 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d 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 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烟气脱硫、脱硝废水,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初期雨水池除外)应密闭,其他废水设施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大于等于 100 μmol/mol\mu\text{mol/mol} 的,也应密闭。密闭后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 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船(驳)进行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喷气燃料、石脑油)以及其他挥发性有机液体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装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GB 31570—2015 a)汽车罐车装成品油以及苯、甲苯和二甲苯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b)其他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 c)底部装载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d)铁路罐车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装油鹤管与铁路罐车灌装口(人孔)应密闭(拆装灌装鹤管时段除外)。 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 a)空气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 b)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c)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d)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特殊工艺因安全原因需要排入火炬系统或放空的除外,确需放空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e)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除外)。 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通过收集、传输设施的开口向大气泄漏。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 b)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c)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并保存记录 1 年以上。 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排入火炬系统除外)。 废气收集系统与处理装置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装置区污水池处理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对涉 VOCs 物料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季度对流经装置的工艺介质侧压力高于冷却水侧压力的换热器(组)循环水系统的回水(总)进口和冷却后(总)出口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或石油类或其他特征物浓度进行检测,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的,应进行泄漏排查,发生泄漏时,应按照 5.3.5 条 c)和 5.3.6 条的规定进行泄漏修复和记录。 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1颗粒物1.0
2氯化氢0.2
3苯并[a]芘0.000008
40.4
5甲苯0.8
6二甲苯0.8
7非甲烷总烃4.0
单位:mg/m3
表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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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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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3化学需氧量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3化学需氧量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4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7总磷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8总有机碳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9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10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0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10硫化物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11挥发酚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12总钒水质 钒的测定 钼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12总钒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3苯 甲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3苯 甲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13苯 甲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14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15苯并(a)芘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15苯并(a)芘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16总铅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6总铅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总铅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7总砷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7总砷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17总砷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8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18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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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总镍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9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9总汞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总汞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20烷基汞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表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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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2镍及其化合物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5硫酸雾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6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6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7沥青烟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8苯并(a)芘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8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9苯、甲苯、二甲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9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9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10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31570—2015
a)对于有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b)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c)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判定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未识别的密封点数超过企业现有台账密封点总数 0.05%的,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2)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 100 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其中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抽样比例总计不超过 80%,5.3.3 条 a)项涉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类型的抽样比例总计不超过 20%),发现有 1 个未识别密封点或 2 个(不含)以上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d)对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泄漏控制,未按规定的频次开展泄漏检测工作,发生泄漏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修复,判定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