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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2005

附件 7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修改单 本标准也适用于啤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指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啤酒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4.5.5 对执行4.2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