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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稿) 2014-05-16 发布 2014-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表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80603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400550(1)300100烟囱或烟道
氮氧化物400400400烟囱或烟道
汞及其化合物0.05--烟囱或烟道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1烟囱排放口
单位:mg/m^3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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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50302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30020050烟囱或烟道
氮氧化物300250200烟囱或烟道
汞及其化合物0.05烟囱或烟道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1烟囱排放口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限值限值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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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30302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20010050烟囱或烟道
氮氧化物200200150烟囱或烟道
汞及其化合物0.05烟囱或烟道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1烟囱排放口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0.70.7~<1.4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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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装机总容量t/h<11~<22~<4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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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
2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
3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6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57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
4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
5汞及其化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 GB 5468 或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6 的规定执行。
锅炉类型基准氧含量(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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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9
燃油、燃气锅炉3.5
\rho = \rho' \times \frac{21 - \varphi(O_2)}{21 - \varphi'(O_2)} $$ (1) 式中: $ \rho $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sup>3</sup>; $ \rho'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sup>3</sup>; $ \varphi'(O_2) $ ——实测的氧含量; $ \varphi(O_2) $ ——基准氧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