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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2011-10-27 发布 2012-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9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_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3-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生产企业。 以固态生胶为主要原料,生产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的企业。 以天然胶乳或合成胶乳(液态胶)为主要原料生产乳胶制品的企业。 生产除轮胎及乳胶制品外的其他橡胶制品的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橡胶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a) 排水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b) 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本标准统计的胶料包括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乳胶制品企业耗胶量按60%的乳胶计算(不折算为干胶)。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序号污染物项目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乳胶制品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407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2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化学需氧量(CODcr)1001003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1015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52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0.5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5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锌-2.03.5 见注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基准排水量(m3/t 胶)基准排水量(m3/t 胶)9100见注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 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
注2. 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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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乳胶制品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10401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1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化学需氧量(CODcr)707030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51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015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0.5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11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锌-1.03.5 见注1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基准排水量(m3/t 胶)基准排水量(m3/t 胶)780见注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1. 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
注2. 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直接排放限值直接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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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污染物项目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乳胶制品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pH值6-9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悬浮物10104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1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化学需氧量(CODcr)50507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氨氮5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总氮10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总磷0.50.5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石油类111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总锌-0.51.0 见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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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排水量(m3/t 胶)基准排水量(m3/t 胶)480见注 2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 1. 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
注 2. 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ρ=QYiQi×ρ\rho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cdot Q_{i\text{基}}} \times \rho_{\text{实}}

式中: ρ\rho_{\text{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Q_{\text{总}} ——实测排水总量,m<sup>3; YiY_i ——第 i 种产品胶料消耗量,t; QiQ_{i\text{基}} ——第 i 种产品的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m<sup>3/t; ρ\rho_{\text{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Q_{\text{总}}YiQi\sum Y_i \cdot Q_{i\text{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或设施排放限值(mg/m3)基准排气量(m3/t胶)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颗粒物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1826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颗粒物乳胶制品企业后硫化装置1820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乳胶制品企业浸渍、配料工艺装置30100000
3甲苯及二甲苯合计(1)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30
4非甲烷总烃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2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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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120-
注1.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或设施排放限值(mg/m3)基准排气量(m3/t胶)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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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122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颗粒物乳胶制品企业后硫化装置1216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乳胶制品企业浸渍、配料工艺装置1080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甲苯及二甲苯合计(1)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3甲苯及二甲苯合计(1)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非甲烷总烃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102000
4非甲烷总烃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100-
注1.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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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1.0
2甲苯2.4
3二甲苯1.2
4非甲烷总烃4.0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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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值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2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
3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4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T 11914-1989
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5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HJ 535-2009
5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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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1颗粒物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GB/T 15432-1995
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3甲苯及二甲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2010
3甲苯及二甲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4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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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GB/T 11894-1989
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铬锑抗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8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
9总锌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9总锌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