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6-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586—93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decommissioning of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facil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decommissioning of uranium mining and milling faciliti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环境管理等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退役的铀矿冶设施,对非铀矿冶设施,其放射性物质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退役,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EJ 432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3 术语
3.1 铀矿冶设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铀矿开采、选冶的场地、设备、构筑物、建筑物等设施,其中包括: a. 从天然矿石中每年获得多于10 kg 铀的实验设施和场所; b. 为评价铀矿床开掘的坑、井; c. 铀矿山; d. 铀选冶厂; e. 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
3.2 退役
对永久终止运行的铀矿冶设施所做的善后处理,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残留放射性的照射和其他可能的危害。
3.3 废物处置
将固体废物放在尾矿库、废石场、采空区或其他给定的场所,加以处理不再回取。处置也包括废气、废水向环境的控制排放。
3.4 稳定化
就是对废石场、尾矿库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的有计划的行动,保持长期稳定,防止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原因引起塌垮流失,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5 安全分析
对一项准备实施的活动进行的有关风险的分析和计算。
3.6 废石
自矿坑(井)中运出的物料。包括: a. 基本不含铀、钍的脉石; b. 无回收价 值的低品位铀、钍物料。
3.7 尾矿(渣)
这里指的是: a. 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部分; b. 矿石堆浸后废弃物; c. 铀水冶厂浸出铀后废弃的矿砂和矿泥。
3.8 尾矿库(尾矿池)
沉淀、贮存水冶厂尾矿浆中的矿砂和矿泥的专用设施。
3.9 氡析出率
在单位时间间隔内穿过单位面积界面析出到空气中的氡的量。
4 退役环境管理程序
铀矿冶设施退役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 a. 提出退役申请; b. 编制治理方案,同时编制环境预评报告书,并进行审批; c. 组织设计和实施; d. 工程竣工验收; e. 退役设施的移交和长期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