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GB-14317-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Regulation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of nuclear heat power plant GB 14317—93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热电厂辐射控制的基本原则和防护标准,以及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辐射防护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热电厂,核供热厂也可参照执行。
引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术语
3.1 核热电厂
一座或数座热中子反应堆以及为保证安全和生产热能或电力所必需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3.2 核供热厂
一座或数座热中子反应堆以及为保证安全和生产热能所必需的全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3.3 中间回路
在一回路和热网回路之间设置的隔离回路。
3.4 热网
进入用户的热水管网。
4 总则
4.1 辐射防护目标
为保障核热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及保护环境,确保在正常运行时核热电厂内及从核热电厂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的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确保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的程度得到缓解。
4.2 核热电厂所有导致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辐射防护三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和对个人剂量的限制。
4.3 在申请核热电厂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国家主管部门 和监督部门提交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 剂量限制体系
5.1 基本限值
5.1.1 辐射工作人员的基本限值按 GB 8703 第 2.4.2 条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5.1.2 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每座核热电厂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成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应小于 0.1 mSv。
5.2 次级限值、导出限值、管理限值和参考水平按 GB 8703 第 2.4 条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5.3 每座压水堆型核热电厂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 除满足 5.1.2 的规定外,一般还应分别低于表 1 和表 2 所列控制值。
|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 | 控制值 | Bq |
|---|---|---|
| 惰性气体 | 1.0 \times 10^{15} | |
| 碘 | 3.0 \times 10^{10} | |
| 粒子(半衰期 \geq 8 d) | 8.0 \times 10^{10} |
|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 | 控制值 | Bq |
|---|---|---|
| 氚 | 6.0 \times 10^{15} | |
| 其余核素 | 3.0 \times 10^{11} |
注:其他堆型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