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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T 33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32—2006

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farmland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06-11-17 发布 2007-02-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建立 and 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作为评价标准,主要依据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and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的要求作了适当的修订;同时,补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6 年 11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 and 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 and 监测、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产地,不适用于温室蔬菜生产用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 and 定义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farml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符合农作物生长 and 农产品卫生质量要求的农地土壤、灌溉水 and 空气等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


4 评价指标限值

对土壤环境、灌溉水 and 空气环境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项目划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必测项目) and 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4.1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项目pH值 < 6.5pH值 6.5~7.5pH值 > 7.5
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控制项目:
总镉(水作、旱作、果树等) / (mg/kg) ≤0.300.300.60
总镉(蔬菜) / (mg/kg) ≤0.300.300.40
总汞(水作、旱作、果树等) / (mg/kg) ≤0.300.501.0
总汞(蔬菜) / (mg/kg) ≤0.250.300.35
总砷(旱作、果树等) / (mg/kg) ≤403025
总砷(水作、蔬菜) / (mg/kg) ≤302520
总铅(水作、旱作、果树等) / (mg/kg) ≤808080
总铅(蔬菜) / (mg/kg) ≤505050
总铬(旱作、蔬菜、果树等) / (mg/kg) ≤150200250
总铬(水作) / (mg/kg) ≤250300350
总铜(水作、旱作、蔬菜、柑橘等) / (mg/kg) ≤50100100
总铜(果树) / (mg/kg) ≤150200200
六六六 / (mg/kg) ≤0.100.100.10
滴滴涕 / (mg/kg) ≤0.100.100.10
土壤环境质量选择控制项目:
总锌 / (mg/kg) ≤200250300
总镍 / (mg/kg) ≤405060
稀土总量(氧化稀土) / (mg/kg) ≤背景值 + 10背景值 + 15背景值 + 20
全盐量 / (mg/kg) ≤100010002000

注: ① 对实行水旱轮作、菜粮套种或果粮套种等种植方式的农地,执行其中较低标准值的一项作物的标准值。 ② 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 and 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 > 5 cmol/kg 的土壤,若 ≤ 5 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③ 若当地某些类型土壤 pH 值变异在 6.07.5 范围,鉴于土壤对重金属的吸附率,在 pH 值 6.0 时接近 pH 值 6.5,pH 值 6.57.5 组可考虑在该地扩展为 pH 值 6.0~7.5 范围。 ④ 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⑤ 背景值:采用当地土壤母质相同、土壤类型 and 性质相似的土壤背景值。 ⑥ 适用于半漠境及漠境区。

4.2 灌溉水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食用农产品产地灌溉水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灌溉水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项目水作旱作蔬菜
灌溉水质量基本控制项目:
pH值5.5~8.55.5~8.55.5~8.5
总汞 / (mg/L) ≤0.0010.0010.001
总镉 / (mg/L) ≤0.0050.010.005
总砷 / (mg/L) ≤0.050.10.05
六价铬 / (mg/L) ≤0.10.10.1
总铅 / (mg/L) ≤0.10.20.1
三氯乙醛 / (mg/L) ≤1.00.50.5
灌溉水质量选择控制项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g/L) ≤508030 10
水温 / °C ≤353535
粪大肠菌群数 / (个/L) ≤400004000020000 10000
蛔虫卵数 / (个/L) ≤222 1
全盐量 / (mg/L) ≤10002000-
氯化物 / (mg/L) ≤350--
总铜 / (mg/L) ≤0.51.0-
总锌 / (mg/L) ≤2.0--
总硒 / (mg/L) ≤0.02--
氟化物 / (mg/L) ≤2.0--
硫化物 / (mg/L) ≤1.0--
氰化物 / (mg/L) ≤0.5--
石油类 / (mg/L) ≤5.010.01.0
挥发酚 / (mg/L) ≤1.0--
苯 / (mg/L) ≤2.5--
丙烯醛 / (mg/L) ≤0.5--
总硼 / (mg/L) ≤1.0--

注: ① 对实行菜粮套种种植方式的农地,执行蔬菜的标准值。 ② 加工、烹调及去皮蔬菜。 ③ 生食类蔬菜、瓜类及草本水果。 ④ 盐碱土地区:具有一定的淡水资源 and 水利灌排设施,能保证排水 and 地下水径流条件而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依据当地试验结果,农田灌溉水质全盐量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4.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限值

项目日平均 浓度限值植物生长季平均 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控制项目
二氧化硫 / (mg/m3)0.15a / 0.25b / 0.30c0.05a / 0.08b / 0.12c
氟化物 / [\mug/(dm²·d)]5.0d / 10.0e / 15.0f1.0d / 2.0e / 4.5f
铅 / (\mug/m3) ≤1.5-
环境空气质量选择控制项目:
总悬浮颗粒物 / (mg/m3) ≤0.30-
二氧化氮 / (mg/m3) ≤0.12-
苯并[a]芘 / (\mug/m3) ≤0.01-
臭氧 / (mg/m3) ≤0.16(1小时平均-

注: ①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按 GB 3095 中的第 7 条规定执行。 ② 日平均浓度指任何 1 日的平均浓度。 ③ 植物生长季平均浓度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月平均浓度指任何 1 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④ 1 小时平均浓度指任何 1 小时的平均浓度。 ⑤ 均为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 ⑥ 二氧化硫:a. 适于敏感作物;b. 适于中等敏感作物;c. 适于抗性作物。 ⑦ 氟化物:d. 适于敏感作物;e. 适于中等敏感作物;f. 适于抗性作物。


5 监测

5.1 监测采样

土壤、灌溉水 and 环境空气监测采样分别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中的第 4、5、6 条规定、《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2000)中的第 4 条规定 and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7—2000)中的第 4 条规定进行。

5.2 分析测定

各项分析方法按表 4 测定方法进行。

表 4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分析方法

项目分析方法方法来源等效方法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总镉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ICP-MS
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6—1997AFS
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7134—1997HG-AFS
总铅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ICP-MS
总铬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7—1997ICP-MS
六六六气相色谱法GB/T 14550—2003-
滴滴涕气相色谱法GB/T 14550—2003-
总铜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ICP-AES, ICP-MS
总锌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ICP-AES
总镍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ICP-AES, ICP-MS
氧化稀土总量对马尿酸偶氮氯膦分光光度法NY/T 30—1986-
全盐量重量法-
pH值电位法GB 7859—1987-
阳离子交换量乙酸铵法GB 7863—1987-
灌溉水质量监测:
五日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1987-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盐法GB/T 11914—1989-
悬浮物重量法GB/T 11901—198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7494—1987-
pH值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
水温温度计测定法GB/T 13195—1991-
全盐量重量法HJ/T 51—1999-
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T 11896—1989-
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
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AFS
镉/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法GB/T 7485—1987HG-AFS
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粪大肠菌群数多管发酵法GB/T 5750—1985-
蛔虫卵数沉淀集卵法-
总硒荧光光度法GB/T 11902—1989-
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
氰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6/7—1987-
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GB/T 16488—1996-
挥发酚4-氨基安替比林法GB/T 7490—1987-
苯/丙烯醛气相色谱法GB/T 11890/11934-
三氯乙醛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50—1999-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HJ/T 49—1999-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GB/T 15432—1995-
二氧化硫副玫瑰苯胺法GB/T 15262—1994-
二氧化氮Saltzman 法GB/T 15435—1995-
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3—199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17141-
苯并[a]芘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5439—1995-
臭氧紫外光度法GB/T 15438—1995-

6 评价

6.1 评价指标分类

评价指标分为严格控制指标 and 一般控制指标。

表 5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分类

环境要素严格控制指标一般控制指标
土壤镉、汞、砷、铅、铬、铜、六六六、滴滴涕锌、镍、稀土总量、全盐量
灌溉水pH、总汞、总镉、总砷、六价铬、总铅、三氯乙醛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全盐量等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氟化物、铅、苯并[a]芘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氮、臭氧

6.2 评价方法

6.2.1 各类参数计算方法

  • 单项质量指数 = 单项实测值 / 单项标准值
  • 单项积累指数 = 单项实测值 / 当地单项背景值上限值
  • 各环境要素综合质量指数 = (平均单项质量指数)2+(最大单项质量指数)22\sqrt{\frac{(\text{平均单项质量指数})^2 + (\text{最大单项质量指数})^2}{2}}

6.2.2 环境质量评定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等级划定见表 6。

表 6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等级划定

环境质量等级土壤指数灌溉水指数环境空气指数等级名称
1≤ 0.7≤ 0.5≤ 0.6清洁
20.7~1.00.5~1.00.6~1.0尚清洁
3> 1.0> 1.0> 1.0超标

6.3 评价结果表征

按环境要素(土壤、灌溉水 and 环境空气)分别表征质量指数、超标情况 and 积累指数。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地方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控制项目,以确定评价项目。